上訴人(原審被告):宋海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朝鮮族,住吉林省磐石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玉先,北京市京畿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朝鮮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更生,北京市合達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上訴人宋海峰因與被上訴人鄭某某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8)冀1082民初59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二審查明事實與原審判決認定事實相一致。
本院認為,上訴人主張與被上訴人簽訂的《店鋪轉(zhuǎn)讓協(xié)議》無效,沒有充分證據(jù)證實存在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一審判決認定涉案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合法有據(jù)。上訴人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雙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上訴人將店鋪交還被上訴人,被上訴人在接收清單上簽字,表明合同解除的意思表示,一審認定事實清楚。上訴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存在違約行為,依法應(yīng)當賠償被上訴人損失。一審判決認定被上訴人損失有事實依據(jù),合法正確。上訴人主張一審判決定性錯誤,判決損失沒有事實依據(jù),判決結(jié)果不公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故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均不成立。綜上所述,宋海峰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yīng)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yīng)予維持。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楊心冰
審判員 宋強
審判員 趙洪亮
書記員: 蘇艷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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