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港市港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港南檢刑訴〔2020〕243號
被告人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5102261963********,漢族,小學文化,務工,戶籍所在地重慶市合川區(qū)**街**村**組**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廣西貴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1日經(jīng)廣西貴港市港南區(qū)檢察院批準,于2020年11月13日被廣西貴港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在貴港市看守所。
本案由貴港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9月5日19時18分許,被告人宋某某駕駛無號牌電動三輪車搭載李某某沿x338線從新塘鎮(zhèn)往江南大道方向行駛,經(jīng)x338線2km+100m處時,因操作不當,在超車過程中將右側騎自行車的蘇某某刮倒在地,造成蘇某某送醫(yī)搶救無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宋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宋某某在現(xiàn)場向交警投案自首。2020年11月13日宋某某已賠償死者家屬經(jīng)濟損失395669元,雙方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宋某某得到死者家屬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勘驗筆錄、鑒定意見、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宋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引發(fā)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宋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貴港市港南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陸秋言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在貴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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