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石家莊市長安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勝剛,河北昌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董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石家莊市裕華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董玉芳,女,群眾,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石家莊市,系被告董某某的姐姐。
被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石家莊市裕華區(qū)。
原告宋某某與被告董某某、張某某不當?shù)美m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宋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勝剛、被告董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董玉芳、被告張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宋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返還14000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原告系被告董某某的生母。董某某與張某某系夫妻關系。2018年1月至5月被告未經(jīng)原告同意拿走原告存折和身份證并將其中款項全部取走。后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未還,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支持原告訴求。
被告董某某、張某某辯稱,1、起訴狀非原告的真實意思表示。原告宋某某系其母親,現(xiàn)已88歲高齡。2014年因父親董德光、母親宋某某年事已高,且父親生病需要長期照顧,但無人和父母一同居住,我們兄妹四人便商議輪班在父母家中照顧,但哥哥董玉利拒絕。經(jīng)多次協(xié)商未果,我便與大姐董玉芳、三妹董玉華分班輪流照顧。期間,父母因病住院,哥哥董玉利也未盡到贍養(yǎng)義務。2017年2月19日父親去世后,母親為了保障自己的晚年生活,于2017年2月22日自愿將身份證、戶口本、父母存折留在答辯人保管。自此,董玉利多次到母親家中逼迫母親將房產(chǎn)過戶給他,并將存折里的錢交給他,母親擔心生活沒有保障一直未同意。2018年2月14日,母親出院后第二天,董玉利再次逼迫母親宋某某將房產(chǎn)、存款給他,母親為保障自己的晚年生活,將房產(chǎn)證、父親的撫恤金和喪葬費存折交給大姐董玉芳保管。答辯人便與大姐董玉芳二人輪流照顧。但董玉利多次對我姐妹二人進行辱罵、毆打,逼迫我二人離開。2018年2月27日,答辯人在母親家中照顧母親,董玉利再次毆打答辯人,經(jīng)向110報警,建安路派出所出警到達現(xiàn)場,民警當場對董玉利進行了警告,但因無證據(jù)派出所無法對其行實質(zhì)性處理,并建議在家中安裝攝像頭以固定證擺,保障母親及子女的安全。答辯人向母親講述了民警的處理過程及建議,在母親的要求下,答辯人于2018年3月2日安裝了攝像頭。董玉利知道后,多次采用斷電、遮擋的方式阻礙攝像頭正常工作,最后私自拆除了攝像頭。2018年5月,答辯人與大姐董玉芳被迫離開了母親家中。自此,答辯人多次到母親家中照看,但董玉利、董玉華以辱罵、威脅的方式拒絕答辯人進入,并更換了門鎖,實際控制了母親的自由。
2018年5月,大姐董玉芳稱:母親告訴她董玉利逼迫母親掛失并補辦了身份證,意圖取出答辯人處母親存折內(nèi)的錢。為了防止母親養(yǎng)老的金錢落入董玉利手中,5月8日,答辯人將錢全部取出,并予以妥善保管。5月9日董玉利果然去銀行掛失并取錢,得知錢已被取出,大怒,便對答辯人和大姐董玉芳進行辱罵。
2018年7月12日,答辯人收到董玉利的起訴狀,其以母親和我們姐妹三人為被告,要求將父親名下的房產(chǎn)歸他所有。收到起訴狀后,答辯人與大姐董玉芳再次去母親家中了解情況,但董玉利已將母親搬去自己家中,遂到董玉利家中但其拒絕與母親見面。2018年7月18日,答辯人收至母親宋某某起訴狀,稱:答辯人與丈夫張某某未經(jīng)同意拿走存折和身份證并將其中款項全部取走。答辯人認為,母親年事已高,且長年身體欠佳,早已失去了獨立思考并清晰表達思想的能力,加之董玉利控制了母親的自由,起訴狀系董玉利采用隱瞞、誘騙或逼迫的方法取得,并私自委托了代理其房產(chǎn)糾紛的律師,非母親宋某某的真實意思表示,請求法院予以調(diào)查,查清事實,還母親一個安詳?shù)耐砟?。二、答辯人從未有將母親財產(chǎn)據(jù)為己有的意思和事實。原告宋某某系答辯人的親生母親,多年來答辯人盡心照顧,兩人關系融洽,未發(fā)生過矛盾。答辯人根據(jù)母親意愿保管存折,一直盡心盡力,嚴格履行財產(chǎn)保管人的責任,做到專戶??顚S?除了母親的醫(yī)藥費等開銷外未作他用,且全部有收據(jù)、發(fā)票等憑證,從未有將母親財產(chǎn)據(jù)為己有的意思和事實,有原告提交的銀行流水為證。若有需要并真正對母親好,答辯人隨時可將存折內(nèi)全部財產(chǎn)交還母親。但因母親年事已高,行動不便,自己保管使用金錢已不現(xiàn)實,需要確定合適的財產(chǎn)代管人?,F(xiàn)母親宋某某因董玉利隱瞞、誘騙或逼迫向答辯人提起訴訟,不是母親的真實意愿,請求法院在查清母親真實意愿的條件下,本著和諧的原則居中進行調(diào)解,以保障母親的晚年生活,根據(jù)家庭成員表現(xiàn)合理選擇財產(chǎn)代管人。綜上,起訴狀非原告真實意思表示,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二被告系夫妻關系,原告系被告董某某的母親。2017年2月19日原告丈夫董德光去世后,原告因年事已高,行動不便,于2017年2月22日自愿將其身份證、戶口本、在其丈夫名下的存折交被告董某某保管,被告董某某在征得原告的同意的情況下陸續(xù)將其父親董德光名下的存款支取并銷戶,將款存入其母親宋某某名下。2018年1月30日、2018年3月5日被告董某某為其母親住院共支取30000元,有宋某某其他子女簽字認可28060.65元,被告自稱有2000元的住院押金,但原告不予認可,二被告于2018年5月8日將由其保管的原告宋某某名下的存款140831.87元全部支取。
本院為查清事實到石家莊市社會保險中心調(diào)取離退休人員待遇核定表,顯示董德光的撫恤金為47740元,喪葬費為5957.20元及參加企業(yè)職工養(yǎng)老保險的退休人員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申領表,顯示申領遺屬欄為宋某某簽字,遺屬意見有宋某某及其四個子女即女兒董玉芳、兒子董玉利、女兒董玉華、女兒董某某,2017年9月14日打入董德光的尾號為3592的賬號51528.16元,該款與撫恤金和喪葬費之和不符雙方均解釋不清,2017年10月12日董某某存入原告宋某某名下51500元,2018年5月8日董某某將該款支取(包含在140831.87元之內(nèi)。
另查明,在董德光去世后,宋某某仍居住在董德光和宋某某居住多年的石家莊市和平東路53號23-3-303號,由其四個子女輪流照顧,但在其兒子董玉利照顧期間董玉利將其母親接走,在本院審判人員去找原告宋某某做筆錄時,原告居住在董玉利的兒子家。原告宋某某神志清醒,稱起訴書上的簽名和委托書上的簽字是其本人簽的,起訴二被告是其本人的真實意思,以前是讓被告董某某保管存折,但沒讓她把錢支出來,找被告要錢是為了看病花費。
被告董某某稱董玉利未經(jīng)其他姐妹同意私自將原告接走,不讓其見母親的面,也不告訴母親的住處。
本院認為,本案所爭議的款項應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撫恤金51528.16元是死者生前所在單位發(fā)給死者遺屬的,死者單位并未對給付對象作出規(guī)定,應屬于死者近親屬即原告及四個子女共同的,每人應分10305.6元,故被告應返還原告撫恤金10305.6元。第二部分系董德光與宋某某夫妻共同財產(chǎn),原在董德光名下,董德光去世后被告董某某將董德光名下的存款轉到宋某某的名下,該款涉及繼承,與本案不當?shù)美m紛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本案不予處理。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在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被告董某某、張某某返還原告宋某某撫恤金10305.6元;
二、駁回原告宋某某其余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550元,原告負擔1435元,二被告負擔11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遞交上訴狀之日起7日內(nèi)預交上訴費(收款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62×××47,開戶銀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高雙志
書記員: 趙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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