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唐山市豐南區(qū)。
委托代理人:譚化新,河北富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唐山百信醫(yī)院,住所地唐山市豐南區(qū)錢營鎮(zhèn)政府旁。
法定代表人:高秀梅,職務院長。
委托代理人:張永旺,河北開原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宋某某與被告唐山百信醫(yī)院醫(y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宋某某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宋某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460元,減半收取計230元,由原告宋某某負擔。
審判員 楊德勝
書記員: 賈東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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