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河北省張家口市懷安縣。
被告: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河北省張家口市橋西區(qū)。
原告宋某某與被告何某某(又名何計恩)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原告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何某某(何計恩)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宋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償還借款本金3萬元;2.給付借款利息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2年9月24日上午,經(jīng)人介紹原告借給何某某(何計恩)現(xiàn)金3萬元。被告當場寫下借條一張,雙方口頭約定借款月息為3分。截止原告起訴止,被告欠款本金分文未付,利息付過一些,現(xiàn)請求被告給付借款本金3萬元及利息,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為證明上述事實,原告當庭提供被告為其出具的借條一張。
本院認為,宋某某在本案中主張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故對原告請求被告償還借款3萬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原告請求被告支付利息,因被告未出庭,且借款利息在借條中并未書面約定,只為雙方口頭約定,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本院支持該借款利息從原告起訴之次日起以年息6%的利率計算。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96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29條第2款第2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何某某(何計恩)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償還原告宋某某借款本金3萬元;
二、借款利息從原告宋某某起訴之次日起,以年利率6%計息,利隨本清。
案件受理費550元,本院減半收取275元,由被告何某某(何計恩)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任富森
書記員:任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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