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學會,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滄州市新華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何新、崔巍,河北騰迅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劉東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滄州市新華區(qū)。
原告宋學會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借款5萬元及利息(按年息24%自起訴之日起至履行完畢之日止);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4年5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萬元,并書寫借條一張,內(nèi)容為:“今借宋學會人民幣伍萬元,劉東某,2014.5.28。”原告要求被告還款遭到拒絕,故原告訴至法院。被告劉東某未向本院提交答辯狀。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5月28日,被告劉東某向原告借款5萬元并出具借條,內(nèi)容為:“今借宋學會人民幣伍萬元整。”被告劉東某在借條落款處簽字。后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不予償還,故原告訴至本院,請求判如所請。以上事實有原告當庭陳述,原告提交的借條一份予以證實。
原告宋學會與被告劉東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宋學會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崔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東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依據(jù)原告提交的借條,可以看出原、被告之間成立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原告已經(jīng)依約發(fā)放了借款,被告應及時償還原告款項,故被告應償還原告借款5萬元。原告主張被告應按照年利率24%的標準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qū)分不同情況處理:(一)既未約定借期內(nèi)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痹媾c劉東某既未約定借期內(nèi)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原告要求劉東某自起訴之日(即2018年1月23日)起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計算標準應按照年利率6%的標準計算。被告劉東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放棄抗辯權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劉東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宋學會借款5萬元及自2018年1月23日起至清償完畢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5萬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6%的標準計算。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被告劉東某承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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