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大慶市讓胡路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鳳霞,黑龍江美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大慶市美城園林綠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慶市薩爾圖區(qū)。
法定代表人:韓偉,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原告宋某訴被告大慶市美城園林綠化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宋某提出撤訴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宋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5元(已減半),由原告孫明堂負擔。
審判員 郭百哲
書記員: 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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