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友誼縣。
原告梁淑春,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友誼縣。
被告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友誼縣。
委托代理人李祥文,系黑龍江田野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宋某某、梁淑春與被告于某某所有權確認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宋某某、被告委托代理人李祥文到庭參加了訴訟。原告梁淑春、被告于某某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宋某某、梁淑春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確認位于友誼縣一分場三隊東區(qū)45.5平方米住房歸原告所有;2、請求被告協(xié)助原告辦理土地使用權更名手續(xù)及房屋落戶手續(xù);3、要求被告承擔本案發(fā)生的一切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原告宋某某與原告梁淑春系夫妻關系。原告梁淑春的妹妹梁淑萍與被告于某某原系夫妻關系,二人于2011年10月20日經友誼縣人民法院調解離婚,(2011)友民初字第180號民事調解書協(xié)議如下:坐落于友誼縣興隆鎮(zhèn)愛林村磚瓦結構的三處住房,共計158平方米歸于某某所有(不包括本案爭議的45.5平方米住房)。早在2007年6月,二原告與被告在友誼縣一分場三隊東區(qū)合建磚瓦結構房屋共計91平方米,每家各45.5平方米,蓋房所需費用由原、被告各投資一半。房屋建成后,2008年1月3日,原告另行支付給被告2000.00元作為占用被告土地使用權的轉讓費(有收條為證)。原告一直居住使用該房屋至今。原告認為,自2008年1月3日起,原告便享有居住房屋45.5平方米的所有權,被告無權干涉??墒牵?015年1月20日,友誼縣一分場房產科到友誼農場一分場三隊測量房屋面積,用于辦理房屋產權證。原告按照相關要求填報住房信息,欲辦理房產證,卻遭到被告的百般阻撓。為了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特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確認房屋所有權歸二原告所有。
本院認為,原、被告間因所有權確認產生糾紛,原告提供的證人、證言雖屬間接證據,但與(2011)友民初字第180號民事調解書于某某與梁淑萍離婚協(xié)議的內容及本院現場勘查相互印證,本案訴爭的房屋的所有權應歸原告所有,而被告提供的證據,只能證實合蓋91平方米房屋之前的事實。其抗辯理由不成立。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確認位于友誼縣興隆鎮(zhèn)愛林村東區(qū),由原告居住的45.5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權歸原告宋某某、梁淑春所有。
二、被告于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協(xié)助原告宋某某、梁淑春辦理土地使用權及房屋落戶手續(xù)。
案件受理費300.0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雙鴨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張文峰 審 判 員 黃金玲 人民陪審員 劉子艷
書記員:王慧銘 附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行為人非依法律規(guī)定或者取得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三十條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fā)生效力。 第三十三條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fā)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條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發(fā)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第一百四十二條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