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合
吳京春(灤縣光明法律服務所)
牛某某
楊雪(河北唐山豐南區(qū)城區(qū)法律服務所)
卞某某
劉某某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豐南支公司
李海艷(河北豐華律師事務所)
原告宋合。
委托代理人吳京春,灤縣光明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牛某某。
被告卞某某。
被告劉某某。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楊雪,唐山市豐南區(qū)城區(qū)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豐南支公司,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豐南區(qū)文化路路口。
負責人董懷瑞,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李海艷,河北豐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宋合與被告牛某某、卞某某、劉某某、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豐南支公司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董偉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宋合委托代理人吳京春,被告牛某某、卞某某、劉某某共同委托代理人楊雪、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豐南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海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公民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唐山市曹妃甸區(qū)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二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事實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納。被告卞某某負此次事故30%的次要責任,被告劉某某作為雇主對原告的損失承擔30%賠償責任。原告宋合雇傭司機王寶順負此次事故70%的主要責任,原告宋合對其損失自負70%。原告提供的施救費票據(jù)時間為2014年8月12日,不能證實與此次事故的關聯(lián)性。考慮施救費屬客觀支出的費用,其給付標準參照河北省道路救援服務標準,本院酌定給付原告施救費1900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豐南支公司認為冀B×××××號重型自卸貨車的車輛損失費用及綠化帶路產(chǎn)損失過高,但未提交書面重新鑒定申請,故原告的車輛損失及綠化帶路產(chǎn)損失本院采納唐山子勝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的鑒定意見。被告劉某某主張的鑒定費6000元,系其給原告宋合墊付,原告宋合不予認可,且被告劉某某未提反訴,故本案不予涉及,可另行主張。
肇事車輛冀B×××××-冀B×××××掛重型半掛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豐南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故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豐南支公司應先在交強險限額承擔賠償責任;超過交強險限額的部分,由該保險公司按所承保的肇事車輛承擔的賠償比例在商業(yè)三者險金額承擔賠償責任。肇事車輛冀B×××××-冀B×××××掛重型半掛車在事故發(fā)生時超載,根據(jù)保險合同,保險人增加免賠率10%,保險人免賠的部分由被告劉某某承擔。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 ?第二款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豐南支公司賠償原告宋合損失30740.15元。
二、被告劉某某賠償原告宋合損失3193.35元。
上述一、二項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給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適用簡易程序,本案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346元,由被告劉某某負擔,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公民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唐山市曹妃甸區(qū)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二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事實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納。被告卞某某負此次事故30%的次要責任,被告劉某某作為雇主對原告的損失承擔30%賠償責任。原告宋合雇傭司機王寶順負此次事故70%的主要責任,原告宋合對其損失自負70%。原告提供的施救費票據(jù)時間為2014年8月12日,不能證實與此次事故的關聯(lián)性??紤]施救費屬客觀支出的費用,其給付標準參照河北省道路救援服務標準,本院酌定給付原告施救費1900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豐南支公司認為冀B×××××號重型自卸貨車的車輛損失費用及綠化帶路產(chǎn)損失過高,但未提交書面重新鑒定申請,故原告的車輛損失及綠化帶路產(chǎn)損失本院采納唐山子勝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的鑒定意見。被告劉某某主張的鑒定費6000元,系其給原告宋合墊付,原告宋合不予認可,且被告劉某某未提反訴,故本案不予涉及,可另行主張。
肇事車輛冀B×××××-冀B×××××掛重型半掛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豐南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故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豐南支公司應先在交強險限額承擔賠償責任;超過交強險限額的部分,由該保險公司按所承保的肇事車輛承擔的賠償比例在商業(yè)三者險金額承擔賠償責任。肇事車輛冀B×××××-冀B×××××掛重型半掛車在事故發(fā)生時超載,根據(jù)保險合同,保險人增加免賠率10%,保險人免賠的部分由被告劉某某承擔。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 ?第二款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豐南支公司賠償原告宋合損失30740.15元。
二、被告劉某某賠償原告宋合損失3193.35元。
上述一、二項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給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適用簡易程序,本案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346元,由被告劉某某負擔,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交納。
審判長:董偉
書記員:苑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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