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去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大慶市。
委托代理人王濤,黑龍江光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鄧亞濱,內蒙古立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關海芝,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海倫市。
委托代理人王曉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海倫市。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化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綏化市中直北路250號。
負責人楊春明,職務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于敏,該公司職員。
委托代理人劉菲,該公司法律顧問。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職業(yè)工人,住北安市。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黑河市經(jīng)濟技術合作區(qū)雪松街6號龍濱嘉苑3號樓1-2門市房。
負責人門曉光,職務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劉南南,該公司職員。
原告宋去非與被告關海芝、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化中心支公司、李某某、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李桂林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6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宋去非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濤,被告關海芝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曉紅,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劉南南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化中心支公司及被告李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5月11日8時許,被告關海芝兒子張大鵬駕駛黑MJ4962號奇瑞轎車沿雞訥公路自東向西行駛至事故地點超車時與相對方向被告李某某駕駛的黑NC7297號北京現(xiàn)代汽車相撞,造成乘坐在被告李某某駕駛的黑NC7297號北京現(xiàn)代汽車上的原告身體受傷的交通事故。原告宋去非經(jīng)海倫市人民醫(yī)院救治后于當日轉入哈爾濱醫(yī)科大學附屬第四醫(yī)院治療,診斷為頭外傷、左小腿軟組織撕裂傷術后、閉合性胸部外傷、創(chuàng)傷性濕肺、顏面外傷、多發(fā)性軟組織挫傷、肋骨骨折,住院治療3天,于2013年5月14日出院,次日轉入大慶龍南醫(yī)院治療,診斷為肋骨骨折、創(chuàng)傷性濕肺、頭外傷、面部外傷、左小腿外傷、右小腿外傷,住院治療12天,于2013年5月27日出院。2013年6月9日,綏化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支隊作出法醫(yī)學活體檢驗鑒定書,鑒定意見為:1、傷情程度為輕傷,2、傷后兩個月行醫(yī)療終結。2013年5月28日,海倫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張大鵬駕駛車輛超速行駛,超車時駛入道路左側,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李某某駕駛車輛超速行駛,遇緊急情況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應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乘車人趙彩斌、宋去非、張永泉、張永昌、肖艷麗無責任。原告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提起訴訟,要求四被告賠償各項費用計32922.28元,此款由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化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先行賠付,再由被告關海芝及李某某按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在商業(yè)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另查明,被告關海芝系張大鵬母親,其與張大鵬父親張永昌原系夫妻關系,于1995年5月26日離婚,張大鵬及張永昌已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死亡。被告關海芝以張大鵬唯一繼承人的身份對被告李某某及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提起訴訟,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車輛損失、鑒定費等費用共計442726.00元,本院判決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被告關海芝29500.00元、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限額范圍內賠償被告關海芝75000.00元,計104500.00元,被告李某某賠償被告關海芝42967.80元。
又查明,黑MJ4962號奇瑞轎車在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化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黑NC7297號北京現(xiàn)代汽車在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商業(yè)險,其中駕駛人員責任險為5萬元、乘員責任險為8萬元(4人),發(fā)生交通事故時上述兩份保險均在保險期限內。
再查明,原告宋去非出生于1962年3月3日,戶籍地及居住地均為大慶市讓胡路區(qū),受傷前,原告宋去非系大慶市讓胡路區(qū)廣洋飼料加工有限公司員工,每月工資3450.00元。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當庭陳述、綏化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支隊法醫(yī)學活體檢驗鑒定書、海倫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機動車輛保險單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戶口復印件、住院病案及相關票據(jù)、(2013)海民一初字第206號民事判決書等在卷證實。
本院認為,張大鵬駕駛車輛超速行駛,超車時駛入道路左側,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李某某駕駛車輛超速行駛,遇緊急情況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應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乘車人趙彩斌、宋去非、張永泉、張永昌、肖艷麗無責任,海倫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事故各方對此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因此,張大鵬負主要責任,李某某負次要責任,原告宋去非無責任。因張大鵬已在交通事故中死亡,被告關海芝作為其繼承人,繼承了張大鵬的賠償款,被告關海芝應在其繼承張大鵬該賠償款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黑MJ4962號奇瑞轎車在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化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化中心支公司首先在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被告關海芝與被告李某某按照責任比例分擔,被告李某某承擔的部分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在駕駛員責任險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對于原告宋去非主張各項費用,醫(yī)療費12422.28元及鑒定費500.00元有正規(guī)票據(jù)證明,予以支持,誤工費應為6900.00元(3450.00元×2個月),營養(yǎng)費因未有醫(yī)囑或鑒定證明原告宋去非需增加營養(yǎng),不予支持,綜上,原告宋去非的合理費用共計19822.28元。因同一交通事故的多個被侵權人同時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各被侵權人的損失比例確定交強險的賠償數(shù)額,故原告宋去非的醫(yī)療費由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化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1153.76元,其他費用由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化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5417.20元,不足部分13251.32元由被告關海芝在其繼承張大鵬遺產(chǎn)的范圍內賠償70%,為9275.92元,被告李某某承擔30%,為3975.40元,該款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在乘員責任險限額范圍內賠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二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化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5日內在機動車交強險的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宋去非6570.96元(1153.76元+5417.20元);
二、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5日內在駕駛人員責任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宋去非3975.40元;
三、被告關海芝于本判決生效后5日內在其繼承張大鵬遺產(chǎn)的范圍內賠償原告宋去非9275.92元;
四、駁回原告宋去非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11.53元,由原告宋去非負擔125.67元、由被告關海芝負擔87.77元、由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化中心支公司負擔62.18元、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負擔35.9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桂林
書記員:于馥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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