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一審原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固定職業(yè),住哈爾濱市香坊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靜,黑龍江岳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固定職業(yè),住黑龍江省雙城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志彬,黑龍江磊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宋某某因與被上訴人朱某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香坊區(qū)人民法院(2018)黑0110民初83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宋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陳靜,被上訴人朱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志彬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宋某某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朱某某給付房屋租金8000元。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第一、宋某某與朱某某間是委托關系,宋某某委托朱某某出租案涉房屋,雖未簽訂書面委托協(xié)議,但已形成事實委托關系。第二、在雙方委托關系的基礎上,因朱某某直接租用案涉房屋并交納租金,雙方在2016年12月形成了租賃合同關系。朱某某自制的租賃合同的簽訂時間和起租時間相差近一年,不符合常理。第三、無論委托關系或合同關系,宋某某均有權向朱某某要求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宋某某提交的報警案件登記表體現(xiàn)了朱某某未履行合同的事實,否則,宋某某作為一名七十多歲的老人,因幾千元錢報警,不符合常理。
朱某某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采信證據(jù)正確,適用法律適當,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宋某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朱某某支付房屋租金800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本案爭議房屋位于哈爾濱市××區(qū)電機××街××單元××室,系宋某某承租的公產(chǎn)房。宋某某提交2016年1月有朱某某簽名的房屋租賃合同一份,合同約定期限為2016年12月10日至2017年12月10日。租金每年3600元,合同無宋某某簽字,宋某某、朱某某均認可宋某某已收到該期間的房屋租金,朱某某已將房屋交付給宋某某管理。一審法院認為,宋某某持有與朱某某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主張雙方之間存在房屋租賃關系,該合同雖然沒有約定具體的房屋地址及宋某某的簽名,但雙方均認可爭議房屋地點及2016年12月10日至2017年12月10日租賃事實,故雙方形成了租賃關系,該合同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作為合同的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宋某某將訴爭房屋交付朱某某使用,朱某某已將房屋租金(2016年12月10日至2017年12月10日)交付給宋某某(宋某某自認),故雙方均已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各自的的權利義務。宋某某主張訴爭房屋從2015年5月至2017年12月一直由朱某某承租,但并未提供充分的證據(jù)證實,其訴請要求朱某某給付訴爭房屋租金8000元無法律根據(jù),不予支持。判決:駁回宋某某的訴訟請求。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宋某某提供哈爾濱供電局電費繳納明細一份。意在證明:朱某某在2015年5月繳納了案涉房屋的電費,并使用案涉房屋,其應給付2015年5月至2016年12月的房屋租金。朱某某質(zhì)證意見:對證據(jù)的真實性有異議。本院認證意見:該證據(jù)不能證明宋某某主張的其與朱某某間為合同關系的事實,本院對該證據(jù)不予采信。
本院認為,本案的焦點問題為雙方當事人在2015年5月至2016年12月間,就案涉房屋是否存在合同關系。宋某某主張其將案涉房屋交付中介公司朱某某,并委托朱某某對外租賃案涉房屋,但其未能提供其與中介公司或朱某某間的委托合同,朱某某對雙方存在委托合同關系的事實不予認可。宋某某在本案訴訟中提交的證據(jù)亦不能證明雙方間存在合同關系,故對宋某某主張雙方間存在合同的具體內(nèi)容無法確定。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的規(guī)定,宋某某的上訴請求依據(jù)不足。
綜上所述,宋某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上訴人宋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許思東
審判員 梁紅玉
審判員 宋凱
書記員: 周小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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