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冉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臨城縣。委托訴訟代理人:孔令顯,河北張瑞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代理。被告: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臨城縣。
宋冉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5818.52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7月20日17時35分,被告無證駕駛無牌照的二輪摩托車沿臨城縣文化街由南向北行駛,當行駛到文化街辰光文具門口出事地點處時,與前方原告騎電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傷。臨城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認定,被告負此事故主要責任。原告受傷后到臨城縣中醫(yī)院住院治療。原告請求被告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原告損失。龐某某辯稱,原告請求賠償數(shù)額過高,負擔不起。事故發(fā)生后為原告墊付醫(yī)療費2300元。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7月20日17時35分,被告無證駕駛無牌照的二輪摩托車沿臨城縣文化街由南向北行駛,當行駛到文化街辰光文具門口出事地點處時,與前方原告騎電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傷。臨城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認定,龐某某負此事故主要責任,宋冉某負事故次要責任。原告受傷后到臨城縣中醫(yī)院住院治療13天,花費醫(yī)療費4235.62元;被診斷為左踝部挫裂傷、左小腿軟組織損傷,醫(yī)生建議住院期間一人護理,出院后休息4周,前三周1人護理。原告提供邢臺精誠重型機械設備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誤工證明、2018年4-6月份工資表,證明原告每日誤工工資為95.70元。原告并提供原告丈夫陳瑞生駕駛證及趙國勝車輛行駛證,證明原告丈夫因護理原告的誤工應按交通運輸業(yè)計算。被告龐某某辯稱為原告宋冉某墊付醫(yī)療費2300元,被告提供交警隊出具的證明一份,證明為原告墊付了2000元,被告沒有證據(jù)證明為原告墊付2300元,且原告認可2000元,應認定被告為原告墊付醫(yī)療費2000元。
原告宋冉某與被告龐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宋冉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孔令顯、被告龐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被告車輛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雙方未對事故認定提出異議,應認定龐某某負此事故主要責任,宋冉某負事故次要責任。被告無證駕駛無牌照二輪摩托車,原告請求被告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原告損失,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原告請求應予支持。結合本案實際原告損失應認定為:1、醫(yī)療費4235.62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650元(50元/天×13天);3、關于營養(yǎng)費,原告沒有提供該方面證據(jù),結合原告?zhèn)椋嬲埱鬆I養(yǎng)費本院不予支持;4、誤工費3923.70元(95.70元/天×41天);5、關于護理費,護理人系原告丈夫,結合原告?zhèn)?,護理期酌定為20日,交通運輸業(yè)平均年工資68929元÷365天×20天=3776.93元;6、交通費酌定為200元;以上共計12786.25元。依據(j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的規(guī)定,原告損失沒有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12786.25元應由被告龐某某賠償原告宋冉某。被告為原告墊付的2000元,應從賠償款中扣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龐某某賠償原告宋冉某12786.25元(已支付2000元);二、駁回原告宋冉某的其他訴訟請求。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00元,減半收取計250元,由被告龐某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富華
書記員:王云柳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