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武穴市。
委托代理人:余太康,男,湖北廣武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
被告: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武穴市。
本院在審理原告宋某某訴被告彭某某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宋某某的撤訴申請是其真實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80元,減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宋某某負擔。
審判員 胡志剛
書記員:楊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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