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佳麗,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龍江省克東縣。被告:呂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龍江省克東縣。被告:黃某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龍江省克東縣。
原告宋佳麗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呂某某給付借款本金100,000.00元,利息25,500.00元;2、請求判令被告自2017年6月19日起按月利率1.5%給付利息,至借款全部還清為止;3、被告黃某松承擔保證責任;4、二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6年1月19日被告呂某某因做生意缺少資金向原告借款100,000.00元,雙方約定借款月利率1.5%,未約定還款時間。后經(jīng)原告索要,被告未能償還借款。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呂某某給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黃某松承擔保證責任。被告呂某某未提出答辯亦未提供證據(jù)。被告黃某松辯稱,對借款事實及以擔保人身份承擔保證責任無異議。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呂某某因做生意缺少資金于2016年1月19日向原告宋佳麗借款100,000.00元,雙方約定借款月利率1.5%,未約定還款時間,被告黃某松對此筆借款以保證人身份承擔擔保責任,被告并給原告出有借據(jù)一份。此款后經(jīng)原告索要,被告呂某某未能給付欠款,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呂某某給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黃某松對借款承擔保證責任。
原告宋佳麗與被告呂某某、黃某松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宋佳麗、被告黃某松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呂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送達傳票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宋佳麗與被告呂某某、黃某松之間簽訂的借款擔保合同系雙方自愿訂立形成,其約定的內(nèi)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效力性的規(guī)定,故該借款合同應認定為有效。被告呂某某作為借款人,應在原告向其主張債權后履行還款義務,其逾期還款系違約行為,其應承擔給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民事責任。被告黃某松對此筆借款提供擔保,其擔保行為合法有效,其應對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綜上所述,對于原告主張被告呂某某給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黃某松承擔保證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呂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宋佳麗借款本金100,000.00元,利息25,500.00元,合計125,500.00元,被告呂某某以上述本金為基數(shù),按當事人之間約定的利率(月利率1.5%)計算利息,至本判決確定的自動履行期限內(nèi)的實際給付之日止;二、被告黃某松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案件受理費2,810.00元,減半收取1,405.00元,由二被告負擔。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丁懷東
書記員: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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