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大慶市薩爾圖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永祥,黑龍江鏡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叢雪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大慶市薩爾圖區(qū)。
原告宋某某與被告叢雪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宋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永祥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叢雪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宋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886400元及利息(按照雙方約定利息月1.8%計算自2017年6月29日起至2018年4月29日利息為159552元,余下利息按照月1.8%自2018年4月30日起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2.要求被告支付自2017年8月29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違約金,暫計至起訴之日的違約金為22160元;3.要求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被告叢雪某因資金周轉困難,于2015年10月28日向原告借款1278425.6元,2016年10月28日借款到期后,被告向原告申請延長還款期限至2017年4月28日,被告于2016年12月28日歸還原告借款本息478425.6元,尚欠原告800000元借款未還,被告于2017年4月28日向原告作出還款承諾,還款期限屆滿后被告再次逾期還款,截止至2017年6月28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為886400元,被告又一次申請延長還款期限至2017年8月28日,并作出借款本金為886400元,借款利息為月1.8%,逾期未還款按未歸還款項的日0.2%支付違約金的還款承諾計劃,還款期限屆滿后被告還是未履行還款計劃,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訴至法院。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質證,本院對原告提交的證據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依據原告當庭陳述及提交的證據,可以確認本案的法律事實如下:
2015年10月28日,被告叢雪某因資金周轉困難,向原告宋某某借款1278425.6元。2016年12月28日,被告將之前的利息全部結清,并歸還借款本息478425.6元,剩余本金80萬元未償還。2017年7月4日,被告叢雪某出具還款承諾書,承諾書內容為:第一次承諾于2017年4月28日做出,截止2017年6月28日,本人總計欠款886400元(其中80萬元本金,86400元為利息);最后一次申請延長期限至2017年8月28日,借款利率月1.8%不變,借款本金按886400元計算,并保證此筆欠款于2017年8月28日前全部償還完畢,并承諾按未歸還資金的月1.8%支付利息,同時賠償違約金,違約金按照未歸還款項的日0.2%計算。承諾還款期限屆滿后,被告仍未還款,故原告訴至法院。
本院認為,本案系民間借貸糾紛。原、被告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原告按照約定向被告提供借款,被告未按約定償還借款,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原、被告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后,將利息計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承諾書,該前期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故重新出具的承諾書載明的金額可以認定為是后期借款本金,故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8864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給付利息的訴訟請求,經計算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日0.2%支付自2017年8月29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逾期還款違約金的訴訟請求,因原、被告雙方在承諾書中既約定了逾期利息,又約定了違約金,原告可以在訴訟中一并主張,但總計不能超過年利率24%,故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叢雪某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償還原告宋某某借款本金886400元及利息(利息以886400元本金為基數,按月利率1.8%自2017年6月29日起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
二、被告叢雪某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原告宋某某逾期還款違約金,逾期還款違約金以886400元本金為基數,按月利率0.2%自2017年8月29日起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
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413元、公告費260元,由被告叢雪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劉影
人民陪審員 李中敏
人民陪審員 李永華
書記員: 郭丹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