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清河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任懷軍,河北李瑞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清河縣。
被告: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清河縣。
原告宋某與被告胡某某、石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宋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依法判決被告胡某某返還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按照月利率2%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實際清償日止的利息(截止至2018年9月6日本息共計52000元);二、被告石某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理由:2018年7月6日,被告胡某某因資金緊張,在原告處借得現(xiàn)金50000元,雙方約定借款期限為2個月,月利率2分,被告石某某對上述借款承擔擔保責任。現(xiàn)上述借款已到期,但被告并未履行還款義務。故此。原告為維護自身權(quán)益,特具狀訴諸貴院。請求貴院依法判決。事實和理由:。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原告宋某的起訴不符法定條件。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宋某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霍紅霞
書記員: 張長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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