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某財險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萊蕪中心支公司
張國營
謝某某
劉炳芹(山東正鑒律師事務所)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孟村支公司
王樂天
上訴人(原審被告)安某財險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萊蕪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劉濟興,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張國營,該公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謝某某,男,漢族,農(nóng)民,住山東省。
委托代理人劉炳芹,山東正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孟村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澤青,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王樂天,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職員。
原審被告馬某某,男,漢族,農(nóng)民,住鹽山縣。
原審被告潘某某,男,漢族,農(nóng)民,住鹽山縣。
原審被告孟某某,男,漢族,司機,住山東省。
原審被告于某某,男,漢族,住山東省。
原審被告鹽山縣勝利運輸隊。
法定代表人張義新,該隊
負責人。
上訴人安某財險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萊蕪中心支公司因追償權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鹽山縣人民法院(2012)鹽民初字第104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鑒于沭陽縣人民法院(20l0)沭民初字第3842號民事判決書確定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孟村支公司應在交強險理賠額范圍內(nèi)為該事故其他車輛保留賠償份額,故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安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萊蕪中心支公司首先在魯S16393中型普通貨車投保的交強險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后按各車在本次事故中的責任比例在其投保的第三者商業(yè)險理賠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根據(jù)《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鑒定費、訴訟費用由保險人承擔,并無不當。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400元,由上訴人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鑒于沭陽縣人民法院(20l0)沭民初字第3842號民事判決書確定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孟村支公司應在交強險理賠額范圍內(nèi)為該事故其他車輛保留賠償份額,故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安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萊蕪中心支公司首先在魯S16393中型普通貨車投保的交強險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后按各車在本次事故中的責任比例在其投保的第三者商業(yè)險理賠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根據(jù)《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鑒定費、訴訟費用由保險人承擔,并無不當。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400元,由上訴人承擔。
審判長:趙文甲
審判員:常秀良
審判員:王蘭英
書記員:米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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