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王冰
張某某
張力強(河北韓慶芳律師事務所)
張翠芬
侯慶輝(山東東平接山法律服務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安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羅建,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冰,安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法律顧問。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寧晉縣人,農民,小學文化,,現住本村。系受害人之父。
委托代理人張力強,河北韓慶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翠芬,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寧晉縣人,農民,小學文化,現住本村,系受害人之母。
委托代理人張力強,河北韓慶芳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曾慶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山東省東平縣人,個體運輸戶,現住本村,系魯J67009、魯JS010掛大型貨車實際車主。
委托代理人侯慶輝,山東東平接山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審被告山東省東平通誠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東平縣東平街道李范村。
法定代表人蔚大勇,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侯慶輝,山東東平接山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審被告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山東省泰安市人,現羈押于隆堯監(jiān)獄。系魯J67009、魯JS010掛大型貨車司機。
上訴人安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寧晉縣人民法院(2012)寧民初字第204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安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的代理人王冰、被上訴人張某某、張翠芬的委托代理人張力強及原審被告曾慶海、山東省東平通誠運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侯慶輝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本案被上訴人在一審中提交了事故發(fā)生前受害人張德衛(wèi)于2010年3月在寧晉縣鳳凰路德勝園小區(qū)居住的證明,同時還提交了張德衛(wèi)生前在河北弘凱重型機床有限公司的工資證明,針對上述證據,二審中法院也予以核實,對此各方均無異議,故依據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他字第25號復函精神,一審依據城鎮(zhèn)標準所計算的死亡賠償金數額正確,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七條 ?的規(guī)定來確定死亡賠償金欠妥,應予糾正。本案調解未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負擔不變;二審案件受理費2963元由上訴人安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本案被上訴人在一審中提交了事故發(fā)生前受害人張德衛(wèi)于2010年3月在寧晉縣鳳凰路德勝園小區(qū)居住的證明,同時還提交了張德衛(wèi)生前在河北弘凱重型機床有限公司的工資證明,針對上述證據,二審中法院也予以核實,對此各方均無異議,故依據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他字第25號復函精神,一審依據城鎮(zhèn)標準所計算的死亡賠償金數額正確,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七條 ?的規(guī)定來確定死亡賠償金欠妥,應予糾正。本案調解未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負擔不變;二審案件受理費2963元由上訴人安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負擔。
審判長:趙小雙
審判員:楊擁軍
審判員:王龍
書記員:楊世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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