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安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臨沂市蘭山區(qū)金雀山路26號齊魯商廈2008-2010房,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負責人:杜厚民,總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寧曉紅,女,公司員工。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陜西省佳縣人,住陜西省佳縣,委托訴訟代理人:鄒濤,湖北新天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孫清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山東省平邑縣人,住山東省平邑縣,委托訴訟代理人:能升華,山東啟陽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費縣同鑫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臨沂市費縣費城街道辦事處永和社區(qū),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法定代表人:李德成,經理。
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并由被上訴人承擔上訴費。事實與理由:1、其不應當承擔31590元停運損失?!稒C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單位或個人停業(yè)、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訊或網(wǎng)絡中斷、水壓變化、數(shù)據(jù)丟失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安某公司不負責賠償。2、根據(jù)合同約定,主車掛車連接使用時視為一體,發(fā)生保險事故時,由主車保險人和掛車保險人按照保單上載明的第三者保險責任限額的比例,在各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但賠償金額總和以主車責任限額為限。該公司對該條款已履行明確提示告知義務,故責任限額應以100萬元為限。3、承包車輛出險時存在超載,應扣除10%免賠率再承擔責任。閆某某答辯稱,安某公司所制定的保險條款系其單方面提供的格式條款,免責條款的字體與其他條款的字體相同,沒有起到特別提示的作用,沒有證據(jù)證明該公司盡到告知說明義務,關于停運損失及以主車為限承擔責任的免責條款無效。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沒有載明承保車輛的超載情形,不應扣除10%免賠率。孫清遠答辯稱,涉案車輛屬于營運車輛,其營運損失是直接的、確定的,應當賠償。另外,安某公司在本案中雖然提供了三者險條款,但投保單上只有投保人蓋章,沒有被保險人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故安某公司對該條款沒有盡到提示或者說明義務。分別收取了主、掛車的兩份保險費,應當承擔兩車保險義務,其免除對掛車承保保險責任的義務,違反了保險法的規(guī)定,屬于無效的格式條款。交通事故認定書沒有認定肇事車輛超載事實,故該上訴理由也不能成立。費縣同鑫物流有限公司未發(fā)表答辯意見。閆某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三被告賠償其停運損失31590元、鑒定費1000元、交通費500元、住宿費1000元,共計損失34090元。后放棄交通費500元、住宿費1000元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2016年9月10日,孫清遠駕駛魯Q×××××/魯Q×××××重型半掛牽引車,在二廣高速公路湖北襄荊段荊襄向1634KM處,因與其他車輛發(fā)生碰撞導致連環(huán)事故,致使其陜KCB80**/陜K×××××車輛停運受損。經交警處理認定,孫清遠負全部責任,燕潤富不負責任。陜KCB80**/陜K×××××車輛停運損失經湖北循其本價格鑒定評估公司荊門分公司鑒定為31590元,其支付鑒定費1000元。魯Q×××××/魯Q×××××重型半掛牽引車在安某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及不計免賠保險限額為1000000元商業(yè)三者險,本起事故發(fā)生在保險責任期限內。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魯Q×××××/魯Q×××××重型半掛牽引車系孫清遠所有,掛靠在同鑫公司名下經營。同鑫公司對該車在安某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及分主掛不計免賠保險限額各為1000000元商業(yè)三者險。陜KCB80**/陜K×××××車輛系閆某某所有,掛靠在榆林市佳日集團運輸有限公司名下經營。2016年9月10日23時24分許,孫清遠駕駛魯Q×××××/魯Q×××××重型半掛牽引車,在二廣高速公路湖北襄荊段荊襄向1634KM處,與梁軍駕駛、閆某某所有的的陜KCB80**/陜K×××××車輛及其他車輛發(fā)生連環(huán)碰撞的交通事故(系在保險責任期限內),致使陜KCB80**/陜K×××××車輛停運。經交警處理認定,孫清遠負全部責任,梁軍不負責任。陜KCB80**/陜K×××××車輛停運損失經湖北循其本價格鑒定評估公司荊門分公司鑒定為31590元,閆某某支付鑒定費1000元。另查明,安某公司因同一交通事故在其他案件中,承擔賠償責任1634859元。一審法院認為,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機動車同時投有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的,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由侵權人賠償。依法從事貨物運輸?shù)能囕v,因交通事故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系屬財產損失,在保險合同對此約定免責有效場合下,該損失由侵權人賠償。本案中,孫清遠駕駛的車輛與閆某某所有的車輛及其他車輛發(fā)生連環(huán)相撞事故,造成閆某某財產損失,且孫清遠對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故對閆某某的損失孫清遠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作為被掛靠的同鑫公司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魯Q×××××/魯Q×××××重型半掛牽引車在安某公司投有交強險及分主掛各自不計免賠保額1000000元的商業(yè)三者險,安某公司承保時對停運損失等免責條款未盡到提示注意、明確說明義務,故免責條款不發(fā)生效力,且安某公司因同一交通事故在其他訴訟案件中承擔保險責任后的余額足以賠償閆某某的損失,故閆某某的損失32590元,應由安某公司賠償。安某公司抗辯主張的事實、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納。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被告安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沂中心支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閆某某賠償32590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614.8元,減半收取計307.4元,由被告孫清遠負擔。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判認定的事實相同。二審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1、停運損失是否應予賠償。2、分別投保交強險的牽引車和掛車連接使用時是否應以牽引車的保險責任為限承擔賠償責任。3、是否應計算10%的超載免賠率。關于停運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guī)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shù)模嗣穹ㄔ簯柚С郑骸ㄈ┮婪◤氖仑浳镞\輸、旅客運輸?shù)冉洜I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北景干姘杠囕v為營運車輛,其產生的停運損失應進行賠償。安某公司的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關于分別投保交強險的牽引車和掛車連接使用時是否應以牽引車的保險責任為限承擔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依法分別投保交強險的牽引車和掛車連接使用時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當事人請求由各保險公司在各自的責任限額范圍內平均賠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庇梢陨弦?guī)定,安某公司稱應以主車賠償限額承擔責任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關于超載免賠率的問題。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并沒有記載超載情形,而安某公司提交的證據(jù)為其公司提交的單方情況說明、微信截圖及辛集市凝鑫化工廠收條,不能證明被保險車輛存在超載,故對主張10%超載免賠率不予支持。
上訴人安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沂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安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閆某某、孫清遠、費縣同鑫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同鑫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荊門市東寶區(qū)人民法院(2017)鄂0802民初62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綜上所述,安某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經合議庭評議,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614.8元,由安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沂中心支公司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純棉
審判員 張青云
審判員 蘇紅玲
書記員:張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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