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某市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局,住所地安某市。
法定代表人:高峰,職務局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袁磊,男,住安某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玉成,男,住安某市。
被告:安某市長恒熱電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某市。
法定代表人:劉冬梅,職務經理。
被告:哈爾濱長恒熱電設備有限公司,住所地哈爾濱市賓縣賓。
法定代表人:劉冬梅。職務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新偉,黑龍江博佳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安某市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局與被告安某市長恒熱電有限公司、哈爾濱長恒熱電設備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安某市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局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安某市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局以自行協(xié)商解決糾紛為由,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安某市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局撤訴。
案件受理費12,632.00元,減半收取計6,316.00元,由安某市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局負擔。
審判長 張國臣
人民陪審員 李婉璐
人民陪審員 劉亮
書記員: 王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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