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紅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老河口市仙人渡。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老河口市仙人渡。
被告老河口市順通運業(yè)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老河口市大橋路中段。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682728305886P。
法定代表人田維國,系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鄭琦紅、蔣志杰,湖北正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永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襄陽市中原路39號。
代表人劉保華,系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張洪波,系該公司員工。
本院在審理原告安紅某、李某某與被告老河口市順通運業(yè)有限責任公司、被告永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陽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原告安紅某、李某某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安紅某、李某某申請撤訴,符合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安紅某、李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660元,由原告安紅某、李某某負擔。
審判員 王光明
書記員:胡玉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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