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張家口市橋西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方義,河北京張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安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現(xiàn)住張家口市橋西區(qū)。被告:侯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張家口市橋西區(qū)。被告:安某3,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張家口市橋西區(qū)。三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關琳,河北思洋律師事務所律師。第三人:張家口市小環(huán)球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張家口市橋西區(qū)賜兒山路高創(chuàng)園大廈11層。法定代表人:楊某,該公司董事長。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太輝,該公司法律顧問。原告安某1與被告安某2、侯某、安某3第三人張家口市小環(huán)球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法定繼承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4日作出(2015)西民初1029號民事判決。安某1蘭英不服該判決,向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2017)冀07民終608號裁定,發(fā)回重審。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于2017年12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安某1蘭英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方義,安某2振全、侯某秀萍、安某3雁兵委托訴訟代理人關琳,第三人張家口市小環(huán)球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太輝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安某1蘭英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依法判令三被告立即返還己從第三人處領走的屬于原告的遺產份額155萬元二、依法分割安某1蘭英,安某2振全已故父母遺留尚未處份的遺產。三、依法判令第三人連帶承擔三被告對原告返還屬于原告遺產份額的貴任和義務。四、依法判令三被告與第三人連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安某1蘭英與安某2振全為親兄妹關系。其父母分別于2001年及1999年己故,侯某秀萍為安某2振全的配偶。安某3雁兵為安某2振侯某秀萍之子。安某1蘭英及安某2振全的已故親生父母生前在張家口市橋西區(qū)大隊旁遺留一個拔釘長企業(yè)(及附屬設施),及在瓦盆窯49號遺留8間平房作為遺產尚未依法分割32014年7月,第三人作為開發(fā)商在未告知更為經(jīng)過原告冋意的前提下,據(jù)原告了解第三人擅自與三被告協(xié)商并就原告己故父母遺留的拔釘廠企業(yè)(遺產)進行了拆遷安置補償,補償金額315萬元。并對該遺留企業(yè)進行了占用。由于目前第三人打算繼續(xù)占用原告父母遺留的另-份遺產即瓦盆窯49號8間平房并告知原告。此時,原告才知道第三人及三被告對原告父母遺留的拔釘廠(遺產)進行了違法處分行為。鑒于本案侯某秀安某3雁兵不是安某1蘭英及安某2振全己故父母遺留遺產的法定繼承人。另外,第三人在占用安某1蘭英及安某2振全已故父母生前遺留遺產拔釘廠時在未告知、未通知、更未經(jīng)過原告同意的前提下,擅自與三被告簽訂了拆遷安置補償協(xié)議,并由三被告從第三人處違法領走了依法屬于原告享有的遺產份額。對此原告在此特訴至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立即返還屬于原告的遺產份額。并責令第三人依法連帶承擔三被告對原告返還屬于原告的拆遷安置補償份額。同時,請法院依法分割安某1蘭英及安某2振全尚未分割的其已故父母遺留的另一份遺產。安某2振侯某秀安某3雁兵辯稱:一、安志永生前與瓦盆窯村委會簽訂的三產占地協(xié)議書中第五條第二款約定,乙方在有效期內所建的一切建筑物(永久臨建)期滿后自行拆除或無償歸甲方。由此可見,安志永并不是臨建建筑物的所有權人。根據(jù)《繼承法》第三條規(guī)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所以這些臨時建筑不屬于遺產。另外,在安志永去世后,2006年秋天這些臨時建筑已經(jīng)自然倒塌,原告對此是明知的,所以原告于2015年才提起訴訟,已經(jīng)過了訴訟時效。二、2001年安志永去世后,經(jīng)村委會同意,由被告安志侯某秀萍繼續(xù)履行三產占地協(xié)議,并交納租賃費。雖未簽訂書面協(xié)議,但是根據(jù)《合同法》10條規(guī)定,當事人定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根據(jù)《合同法》第36條規(guī)定,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乙方已經(jīng)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安某2振侯某秀萍與村委會逐漸形成了新的租賃關系安某2振侯某秀萍在原有占地面積基礎上又將周圍土山推平一部分,增加了400多平米的適用面積,并在這些土地上陸續(xù)見著房屋,這安某2振侯某秀萍所建的房屋被拆遷所得的補償均安某2振侯某秀萍所有,并非安志永的遺產,原告無權繼承。三、安志永去世時的遺留的張家口市橋西區(qū)9號院的北方兩間、南方兩間,已經(jīng)于安志永去世后2005年倒安某2振侯某秀萍重建了房屋,新建房屋并不屬于安志永去世時留下的遺產,原告無權繼承,而宅基地的所有歸屬權歸村集體所有,不屬于安志永留下的遺產,原告也無權繼承。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清法院依法過會原告的訴訟請求。張家口市小環(huán)球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辯稱:我公司同意三被告的意見,我們當時本著誰占有該土地,我們補償給誰。我公司只補償一份。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安某1蘭英與安某2振全系兄妹關系,雙方母親劉素芬已于1999年7月24日去世,父親安志永于2001年4月27日去世。安志永生前于1991年1月1日與瓦盆窯村委會簽訂有三產占地協(xié)議書,經(jīng)營五金廠,協(xié)議約定第一條:……占地面積為199.58平方米;第二條協(xié)議有效期為1991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0日止,有效期限為10年;第五條第二款約定:乙方在有效期內所建的一切建筑物(永久臨建)期滿后自行拆除或無償歸甲方。安志永去世后,安某2振侯某秀萍繼續(xù)使用該租賃土地,雙方并沒有再重新簽訂租賃合同。2014年7月31日,橋西區(qū)政府淺山區(qū)綜合項目開發(fā)指揮部與侯某秀安某3雁兵簽訂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xié)議,將該三產占地經(jīng)營五金廠拆除,拆遷款給付了安某2振侯某秀萍。另查明安志永生前有一套張家口市橋西區(qū)9號房屋一套,包括北房二間44.55平米,南房二間27平米,應當屬于安志永遺產,由安某1蘭英與安某2振全繼承。另,根據(jù)2015年11月25日張家口市橋西區(qū)東窯子鎮(zhèn)瓦盆窯村委會出具的證據(jù)證實,2001年安志勇去世時,三產占地面積為199.58,其中建筑面積66.04平方米。故66.04平方米地上建筑應為安志永遺產,應由安某1蘭英與安某2振全繼承。
本院認為,被繼承人安志永去世后遺產的法定繼承人為安某1蘭英和安某2振全。關于安志永與瓦盆窯村委會簽訂的三產占地協(xié)議約定的期限為1999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0日有效期限10年,并約定安志永在租賃有效期限內所建的一切建筑物(永久臨建)期滿后自行拆除或無償歸甲方。在2001年安志永去世后,安某2振全夫婦繼續(xù)租賃該場地至今。雖然安志永在合同未滿時去安某2振全租賃該場地至今,期間的租賃費根據(jù)瓦盆窯村委會證明,一安某2振侯某秀萍交納,雙方雖未簽訂書面租賃合同,但事實上已建立新的租賃關系。安某2振侯某秀萍依法享有相應的財產權利。安志永并未取得該土地及地上附著物的所有權,原告主張的要求繼承安志永及產本院予以支持。對于原告要求第三人承擔責任的訴求,因為第三人并無過錯,并已將拆遷補償款全部給付。故本院對原告的主張不予支持。關于安志永所有的張家口市橋西區(qū)9號房屋一套,(房產證登記北房二間44.55平米,南房二間27平米)該房屋應視為安志永的合法遺產,安某1蘭英作為安志永的女兒,依法享有繼承權。故安某1蘭英與安某2振全各自繼承35.775平方米【計算方式:(44.55+27)/2】。三產占地建筑面積66.04平方米,原告安某1與被告安某2各自繼承33.02平方米,由于第三人已將拆遷款補償給被告安某2。故被告安某2應當給付安某1三產占地建筑面積33.02平方米的補償款,計165100元?!居嬎惴绞剑?3.02×5000元/平㎡】。對于原告的其訴訟請求,因原告未能提供證據(jù)予以證實,本院不予支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九條、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安某2于本判決書生效后七日內給付原告安某1拆遷補償款165100元。二、位于張家口市橋西區(qū)房屋一套,其中包括北房二間44.55平方米,南房二間27平方米.北房西邊第一間及南房西邊第一間由安某1繼承。北房西邊第二間及南房西邊第二間由安某2繼承。三、駁回原告安某1對第三人張家口市小環(huán)球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的訴訟請求。四、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602元,原告安某1承擔1801元,被告安某2承擔1801元。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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