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某某
張立輝(河北邦友律師事務所)
石家莊市鹿某區(qū)交通運輸局
張萍
石家莊市鹿某區(qū)公路路政管理站
梁亮
原告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鹿某區(qū)。
委托代理人張立輝,河北邦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石家莊市鹿某區(qū)交通運輸局。
法定代表人,薛智森。
住所地鹿某區(qū)。
委托代理人張萍,石家莊市鹿某區(qū)交通運輸局法律顧問。
被告石家莊市鹿某區(qū)公路路政管理站。
法定代表人,張素立。
住所地鹿某區(qū)。
委托代理人梁亮,石家莊市鹿某區(qū)公路路政管理站單位工作人員。
原告安某某與被告石家莊市鹿某區(qū)交通運輸局(以下簡稱交通局)、石家莊市鹿某區(qū)公路路政管理站(路政管理站)為侵權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李志敏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和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安某某訴稱,2016年3月1日,原告駕駛冀A×××××小型客車行駛到鹿某區(qū)232省道盛華鑫快捷酒店門口北側時,限高桿突然掉落,將原告砸傷,車受損。
原告到鹿某人民醫(yī)院就診,診斷為:1、雙側多發(fā)肋骨骨折;2、雙肺挫傷;3、雙側胸腔積液;4、頭外傷;5、左側鎖關節(jié)分離等。
后轉至省三院手術治療,又轉到鹿某區(qū)人民醫(yī)院康復治療,給原告造成了各項損失約599944.2元。
另查,掉落的限高桿權屬為石家莊市鹿某區(qū)公路路政管理站,被告石家莊市鹿某區(qū)交通運輸局為上級主管單位,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協(xié)商解決,均未果。
無奈,原告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要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599944.2元。
被告交通局辯稱,石家莊市鹿某區(qū)交通運輸局,原告起訴答辯人訴訟主體不適格,答辯人既不是造成原告受傷交通設施的管理人或者所有人,也不是該交通設施的生產制造方,所以原告起訴答辯人沒有法律依據,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答辯人的起訴。
被告路政管理站辯稱,石家莊市鹿某區(qū)公路路政管理站,對原告因我單位管理的限高桿砸傷原告該事實無異議,對原告的賠償數額部分有異議,另外被告為原告在住院期間墊付醫(yī)療費74981.13元,住院期間以單位名義給付原告伙食費4000元。
原告安某某提交證據,被告石家莊市鹿某區(qū)公路路政管理站是否系獨立法人單位,是否能夠對外獨立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主體,原告不明知,需要被告提供相關證據證明。
石家莊市鹿某區(qū)交通運輸局作為第二被告上級主管單位,監(jiān)管不利對本案的發(fā)生也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一、醫(yī)療費:771.8元,其他輔助費用1044
證據:1.、鹿某人民醫(yī)院診斷證明書2份、河北醫(yī)科大學第三醫(yī)院診斷證明書1份
2、石家莊市鹿某人民醫(yī)院收費票據8張471.8元。
××拿骨傷藥300元
購買吊帶、保溫桶、床地墊、中頻治療儀票據4張1044元。
住院病歷。
二、誤工費:70603元
住院期間誤工費:住院時間從2016.3.1起至2016.8.15,
5380/30*165=29590元1800/30*165=9900元
出院后至傷殘評定前誤工費:從2016.8.16日至2016.12.26日止。
5380/30*130=23313元1800/30*130=7800元
證據:1、石家莊運鼎馭捷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安某某簽訂的勞動合同
2、石家莊運鼎馭捷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出具的工資停發(fā)書面證明
3、石家莊運鼎馭捷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財務出具的安某某出事前三個月的工資表
4、石家莊運鼎馭捷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
5、石家莊市鹿某區(qū)上莊鎮(zhèn)大車行村委會出具的安某某擔任村委會協(xié)助工作的工資證明。
三、護理費:43175元
住院期間護理費:李建中4450/30*165=24475元
谷建英3400/30*165=18700元。
證據:1、石家莊運鼎馭捷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李建中簽訂的勞動合同
2、石家莊運鼎馭捷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出具的工資停發(fā)書面證明。
3、石家莊運鼎馭捷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財務出具的李建中前三個月的工資表
4、石家莊運鼎馭捷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
5、李建中的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資格證書
6、李建中的機動車駕駛證
7、石家莊帝昌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安某某配偶谷建英的工資證明
8、谷建英在事發(fā)前三個月的工資表
四、傷殘賠償金:112996元。
28249*20*20%=112996元。
證據:同誤工費。
證明主要收人來源地為城鎮(zhèn)。
五、鑒定費:802.8元。
證據:票據1張。
六|、住院伙食補助費:100*165=16500元
七、交通費:3500元票據10張
八、營養(yǎng)費:10000元
九:復印資料、洗印照片費:91.6元票據4張。
十、后續(xù)治療費:針對胳膊、肋骨、腰、雙下肢的疼痛需繼續(xù)治療費用及誤工費為10萬元。
十一、律師費:10000元。
證據:委托合同,收費收據
十二:精神撫慰金:50000元。
十三、生活補助費:(75-55)*9023=180460元。
總計:599944.20元。
被告石家莊市鹿某區(qū)交通運輸局質證意見,1、原告主張的觀點我們不予認可。
原告在主張侵權賠償主體,舉證責任在原告方不在被告方,如果不能明確賠償主體法院就不應當立案受理。
另外交通運輸局只是對路政管理站進行行政事務上的指導,對路政管理站具體的工作安排,不做管理。
因此交通運輸局不應當承擔原告的賠償責任。
路政管理站對鹿某區(qū)境內的公路設施實行管理權,因此本案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是路政管理站,而不應是交通運輸局,另外原告沒有向法庭提交交通運輸局對路政管理站工作監(jiān)管不利的任何證據,所以原告對賠償主體的主張不予認可。
2、一、醫(yī)療費:771.8元,其他輔助費用1044,××拿骨傷藥300元。
對于原告提交的證據無異議。
二、誤工費:70603元(對于石家莊運鼎馭捷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誤工費無異議,對于協(xié)助工作的工資證明有異議,是否參與大車行村雙委會協(xié)助工作,是否發(fā)放或者停發(fā)這項工資,有待核實。
三、護理費:43175元(1、對于谷建英的護理費予以認可,對于李建中的護理費不予認可,理由:1、原告在鹿某醫(yī)院和省三院住院治療期間的病歷和診斷證明書,均不顯示醫(yī)囑需要兩人陪護,原告主張按照兩人陪護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2、李建中系運鼎馭捷有限公司的職工,該公司出具的2016年8月20日的證明顯示李建中是受公司指派去陪護原告的,李建中的行為是職務行為,李建中的誤工損失應當由該公司承擔。
不應由二被告負擔。
)
四、傷殘賠償金:112996元。
(對于該項計算依據有異議,原告系農民家住鹿某區(qū)上莊鎮(zhèn)大車行村,因此原告應當按照農業(yè)戶口計算)。
28249*20*20%=112996元。
五、鑒定費:802.8元。
證據:票據1張。
(無異議)
六|、住院伙食補助費:100*165=16500元(無異議,應當扣除4000元的墊付。
)
七、交通費:3500元(法院酌情認定,在住院期間或者外出就醫(yī),路政多次派車。
)
八、營養(yǎng)費:10000元,住院是165天,每天最少按50元,剩余的為住院后在家休養(yǎng)。
(有異議,住院期間醫(yī)囑上無顯示加強營養(yǎng),出院后診斷證明上也沒有顯示加強營養(yǎng),住院期間已經有了伙食補助費,所以住院期間不應當支付,但鑒于原告受傷的實際情況,請法院酌情認定。
)
九:復印資料、洗印照片費:91.6元票據4張。
(無異議。
)
十、后續(xù)治療費:針對胳膊、肋骨、腰、雙下肢的疼痛需繼續(xù)治療費用及誤工費為10萬元。
(待實際發(fā)生后另行處理)
十一、律師費:10000元。
證據:委托合同,收費收據(不予認可。
)
十二:精神撫慰金:50000元。
(主張的依據過高,請法院酌情認定。
)
十三、生活補助費:(75-55)*9023=180460元。
(原告主張沒有任何依據,不予認可。
)
被告路政管理站質證意見,同交通運輸局質證意見。
被告交通運輸局提交證據,組織機構代碼證。
證明我單位和路政管理站是不同的法人單位,路政管理站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被告路政管理站提交證據,支付醫(yī)藥費,去贊皇兩次拿藥600元(省三院和鹿某人民醫(yī)院住院票據)。
原告安某某質證意見,均認可。
本院認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fā)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被告路政管理站在232省道設置的限高桿掉落造成原告安某某受傷,被告路政管理站作為限高桿的所有權人、管理者依法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被告路政管理站是獨立法人,依法能夠單獨承擔法律責任,原告要求被告石家莊鹿某區(qū)交通運輸局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安某某的損失,醫(yī)療費771.8元,其他輔助費用1044元,二被告均無異議,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誤工費,二被告對原告在石家莊運鼎馭捷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誤工費無異議,本院依法予以認定,關于原告參加大車行村村民委員會的輔助工作,原告提交石家莊市鹿某區(qū)上莊鎮(zhèn)大車行村村民委員會證明證實自己的主張,二被告雖不予認可,但沒有提交任何證據支持自己的主張,故本院對二被告的主張不予支持,故原告的誤工費依法認定為70603元。
護理費,二被告認可原告妻子谷建英的護理費18700元,對于護理人員李建中,在河北省第三人民醫(yī)院的醫(yī)囑中顯示,2016年3月1日-3月15日需留陪二人,其他時間留陪一人的記載,系原告住院期間醫(yī)師的建議,但確實不符合原告實際護理情況,根據原告的傷情,九根肋骨骨折、九級傷殘的結果,護理人員李建中的護理費依法認定為4450/30*165=24475元。
傷殘賠償金,原告系農民,其傷殘計算的標準應當按照農民的標準計算,但根據原告的主要收入來源地為城鎮(zhèn),故該項損失依法應當按照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原告的該項損失為26152元*20年*20%=104608元。
鑒定費802.8元,二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
住院伙食補助費16500元,二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
交通費,根據原告的傷情、家庭住址、就醫(yī)醫(yī)院及次數,該費用本院依法予以認定為1000元。
營養(yǎng)費,雖然醫(yī)囑中并沒有要求加強營養(yǎng),但根據原告的年齡、傷情程度,原告確需應當加強,該費用本院依法酌情認定為3300元。
復印費91.6元,二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
后續(xù)治療費,因沒有實際發(fā)生,本院依法不予處理,待實際發(fā)生后可另行處理。
律師費,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卻無法律依據,故本院不予支持。
精神撫慰金,原告主張5萬元確實太高,根據原告的傷殘等級為九級,本院依法酌情認定為6000元。
生活補助費,原告的該項主張確實無法律依據,本院難予支持。
另外被告路政管理站在原告受傷后,為原告墊付醫(yī)療費74981.13元,支付伙食費4000元,贊皇醫(yī)療費600元,原告認可,本院予以認定。
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 ?、第三十七條 ?、第三十八條 ?、第三十九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石家莊市鹿某區(qū)公路路政管理站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賠償原告安某某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復印費共計247093.4元。
二、駁回原告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未在本院確定的期限內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逾期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875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石家莊市鹿某區(qū)公路路政管理站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fā)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被告路政管理站在232省道設置的限高桿掉落造成原告安某某受傷,被告路政管理站作為限高桿的所有權人、管理者依法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被告路政管理站是獨立法人,依法能夠單獨承擔法律責任,原告要求被告石家莊鹿某區(qū)交通運輸局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安某某的損失,醫(yī)療費771.8元,其他輔助費用1044元,二被告均無異議,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誤工費,二被告對原告在石家莊運鼎馭捷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誤工費無異議,本院依法予以認定,關于原告參加大車行村村民委員會的輔助工作,原告提交石家莊市鹿某區(qū)上莊鎮(zhèn)大車行村村民委員會證明證實自己的主張,二被告雖不予認可,但沒有提交任何證據支持自己的主張,故本院對二被告的主張不予支持,故原告的誤工費依法認定為70603元。
護理費,二被告認可原告妻子谷建英的護理費18700元,對于護理人員李建中,在河北省第三人民醫(yī)院的醫(yī)囑中顯示,2016年3月1日-3月15日需留陪二人,其他時間留陪一人的記載,系原告住院期間醫(yī)師的建議,但確實不符合原告實際護理情況,根據原告的傷情,九根肋骨骨折、九級傷殘的結果,護理人員李建中的護理費依法認定為4450/30*165=24475元。
傷殘賠償金,原告系農民,其傷殘計算的標準應當按照農民的標準計算,但根據原告的主要收入來源地為城鎮(zhèn),故該項損失依法應當按照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原告的該項損失為26152元*20年*20%=104608元。
鑒定費802.8元,二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
住院伙食補助費16500元,二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
交通費,根據原告的傷情、家庭住址、就醫(yī)醫(yī)院及次數,該費用本院依法予以認定為1000元。
營養(yǎng)費,雖然醫(yī)囑中并沒有要求加強營養(yǎng),但根據原告的年齡、傷情程度,原告確需應當加強,該費用本院依法酌情認定為3300元。
復印費91.6元,二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
后續(xù)治療費,因沒有實際發(fā)生,本院依法不予處理,待實際發(fā)生后可另行處理。
律師費,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卻無法律依據,故本院不予支持。
精神撫慰金,原告主張5萬元確實太高,根據原告的傷殘等級為九級,本院依法酌情認定為6000元。
生活補助費,原告的該項主張確實無法律依據,本院難予支持。
另外被告路政管理站在原告受傷后,為原告墊付醫(yī)療費74981.13元,支付伙食費4000元,贊皇醫(yī)療費600元,原告認可,本院予以認定。
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 ?、第三十七條 ?、第三十八條 ?、第三十九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石家莊市鹿某區(qū)公路路政管理站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賠償原告安某某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復印費共計247093.4元。
二、駁回原告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未在本院確定的期限內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逾期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875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石家莊市鹿某區(qū)公路路政管理站負擔。
審判長:李志敏
書記員:劉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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