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心華,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張家口市橋西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東博,河北思洋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存光,河北思洋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張家口市橋東區(qū)。
原告安心華與被告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安心華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孫東博、王存光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某經本院公告送達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安心華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與被告妻子田云紅是好朋友,被告通過妻子與原告的關系,陸續(xù)向原告借款用于做生意周轉資金。被告分別于2015年7月26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2015年10月25日借款10000元,2015年11月30日借款30000元,共計50000元。以上款項均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借款數額雙方有通話錄音證實。之后被告因做生意虧損電話關機,失去聯系。原告為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公正判決。
被告王某某未到庭、未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如下事實:原告與被告妻子田云紅是好朋友,被告通過妻子與原告的關系,陸續(xù)向原告借款用于做生意周轉資金。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被告轉賬給付27500元,另外通過銀行柜員機向被告轉款共計22500元,共計向被告出借款項50000元。庭審中,原告提交了銀行交易明細一份、通話錄音一份、證人張某出庭作證證實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的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欠原告到期借款本金未還的事實清楚,被告未按約定還款,屬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故對原告要求被告給付借款本金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給付原告安心華借款本金5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王凱隆
人民陪審員 孫麗霞
人民陪審員 賈靜燕
書記員: 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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