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綠原實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王泉,董事長兼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濤,男。
被告:上海鉑礫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閔行區(qū)。
法定代表人:任世培,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志峰,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娟,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安徽綠原實業(yè)有限公司訴被告上海鉑礫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糾紛一案期間,原告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現(xiàn)原告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安徽綠原實業(yè)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綠原實業(yè)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員:蘇琳琳
書記員:邵??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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