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清河縣。
委托代理人楊岳朋,河北李瑞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某某,男,民族,住南宮市。
原告安某某訴被告趙某某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楊岳朋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趙某某經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原告安某某為被告趙某某加工洗羊絨,2015年2月17日被告出具了欠洗絨費22,500元的欠條,2016年2月5日支付給原告200元,尚欠22,300元未還。
本院認為,被告趙某某未到庭視為放棄陳述、質證和辯論的權利,原告出具的欠款證據具備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lián)性,予以采信,確認雙方承攬關系,原告要求被告給付洗絨款22,300元的訴訟請求,依法應予支持?!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二百六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判決如下:
被告趙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給付原告安某某洗絨款22,300元。
如被告趙某某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58元,由被告趙某某擔負。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霍紅霞 審 判 員 孫慧娟 人民陪審員 周新乾
書記員:張長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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