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平縣院西金屬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向孟。地址:安平縣院西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委托代理人:張浩然,北京張浩然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代理人:謝揚,北京張浩然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石家莊市滹沱河綜合整治指揮部辦公室。負責人:張東明。地址:河北省正定縣。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貨款人民幣1414303.54元。2.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貨款的貸款利息至給付之日止。3.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本案的訴訟費。事實與理由:原告是被告負責的石家莊市政府項目滹沱河防洪綜合整治生態(tài)環(huán)境修復二期工程的中標方,原告與被告于2010年3月15日簽訂滹沱河防洪綜合整治生態(tài)環(huán)境修復二期工程的基本建設貨物供應合同,約定由原告負責向被告提供格賓網(wǎng)等產(chǎn)品用于滹沱河防洪綜合整治生態(tài)環(huán)境修復二期工程,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合同簽訂后,原告依被告的指示自2010年5月至2012年4月期間多次向被告供貨,被告也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貨款。2013年1月7日經(jīng)石家莊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出具評審報告(市財評審字12農(nóng)084號),且次評審報告已經(jīng)石家莊市財政局批準。原告向被告共送貨款共計人民幣:6374472.00元,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合計人民幣4960168.46元,仍欠人民幣1414303.54元未付,此后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被告以審計未通過為由拒不付款,其行為已嚴重違約,故原告特向貴院起訴,請求貴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及因其違約而使原告遭受的貸款利息損失,以維護原告合法權(quán)益。被告石家莊市滹沱河綜合整治指揮部辦公室在答辯期限內(nèi)未提交答辯狀。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與被告于2010年3月15日簽訂滹沱河防洪綜合整治生態(tài)環(huán)境修復二期工程的基本建設貨物供應合同,約定由原告負責向被告提供格賓網(wǎng)等產(chǎn)品用于滹沱河防洪綜合整治生態(tài)環(huán)境修復二期工程,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合同簽訂后,原告依合同約定自2010年5月至2012年4月期間多次向被告供貨,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貨款共計4960168.46元。2013年1月7日經(jīng)石家莊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出具評審報告(市財評審字12農(nóng)084號),該評審報告評審結(jié)論為滹沱河綜合整治2號水面工程格賓網(wǎng)項目工程結(jié)算送審金額637.4472萬元,審定金額620.4275萬元,審減金額17.0197萬元?,F(xiàn)被告欠原告貨款1244106.54元元未付。后經(jīng)原告向被告催要貨款,被告未能給付,原告于2017年11月10日提起訴訟。
原告安平縣院西金屬制品有限公司與被告石家莊市滹沱河綜合整治指揮部辦公室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7年12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安平縣院西金屬制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石家莊市滹沱河綜合整治指揮部辦公室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缺席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合同當事人應依法嚴格履行合同。本案中原告安平縣院西金屬制品有限公司與被告石家莊市滹沱河綜合整治指揮部辦公室系買賣合同關系,現(xiàn)原告已按合同約定履行了合同供貨義務,被告應向原告支付貨款,故對原告要求被告石家莊市滹沱河綜合整治指揮部辦公室給付貨款1244106.54元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關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貨款1414303.54元的訴訟請求,依據(jù)原告提交的石家莊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出具評審報告(市財評審字12農(nóng)084號),該報告評審結(jié)論審定金額為6204275元,審減金額為170197元,本院認為原告的工程總金額依法應認定為6204275元,扣除被告已經(jīng)支付的貨款4960168.46元,被告應再給付原告貨款1244106.54元。關于原告要求被告給付所欠貨款利息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jù),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五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石家莊市滹沱河綜合整治指揮部辦公室在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歸還原告安平縣院西金屬制品有限公司貨款1244106.54元。二、駁回原告安平縣院西金屬制品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8764元,由原告安平縣院西金屬制品有限公司負擔1055元,由被告石家莊市滹沱河綜合整治指揮部辦公室負擔7709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士遠
書記員:張曉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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