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川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工人,現(xiàn)住唐山市海港開發(fā)區(qū)。
被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行員工,現(xiàn)住唐山市曹妃甸區(qū)。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職工,現(xiàn)住唐山市曹妃甸區(qū)。
委托代理人張林喜,河北實同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安川川與被告張某某、李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丁聰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安川川,被告張某某,被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張林喜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9月30日,鄭海榮以資金周轉(zhuǎn)困難為由向原告安川川借款人民幣100000元(轉(zhuǎn)賬和現(xiàn)金方式),并在曹妃甸區(qū)海諾大廈簽訂借款合同,該借款由被告張某某、李某某為其擔保,約定2015年10月30日償還,同時約定“如不能到期還款,應按月息2%支付利息?!笔湛钊肃嵑s當場為原告安川川出具了收條。借款到期后,二被告張某某、李某某和鄭海榮對該筆借款分文未還。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1、原告安川川身份證復印件,被告張某某、李某某身份證復印件。
2、借款合同原件及收條原件。
3、原告安川川、被告張某某、被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張林喜的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公民的合法權(quán)益受法律保護。原、被告之間債權(quán)、債務關(guān)系明確。被告張某某、李某某與原告安川川之間對此次借款提供了擔保,但并未約定一般擔保或者連帶擔保,應按照連帶擔保認定,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因借款合同約定“如不能到期還款,應按月息2%支付利息”,應認定為逾期利息按照月息2%計算。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某某、李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5日內(nèi)償還原告安川川借款100000元。利息自2015年10月30日至給付之日止按照本金100000元為基數(shù)月利率2%給付。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150元,由被告張某某、李某某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并同時在7日內(nèi)交納上訴費,逾期交納視為放棄上訴。
代理審判員 丁 聰
書記員:孫偉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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