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岳縣龍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岳縣龍臺鎮(zhèn)西大街19號。
法定代表人:王勇,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楊文濤,河北耕濤律師事務所律師。
實際起訴人:張元寶,男,1961年4月9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唐山市豐潤區(qū)。
被告:中國二十二冶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豐潤區(qū)幸福道16號。
法定代表人:張會清,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楊向東、石冬梅,河北冀新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安岳縣龍臺建筑工程公司(實際起訴人張元寶)與被告中國二十二冶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依法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張元寶以安岳縣龍臺建筑工程公司名義起訴被告,起訴前未征得安岳縣龍臺建筑工程公司的許可,起訴后未得到安岳縣龍臺建筑工程公司的追認,訴狀中加蓋的亦不是安岳縣龍臺建筑工程公司公章。張元寶以安岳縣龍臺建筑工程公司名義對被告的起訴應予駁回。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實際起訴人張元寶以安岳縣龍臺建筑工程公司的名義對被告中國二十二冶集團有限公司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爽
書記員:馬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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