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寧,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唐縣。
原告:杜大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唐縣。
以上二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趙盼忠,河北柱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曲陽縣。
被告曲陽縣金瑞商貿有限公司,地址:曲陽縣靈山鎮(zhèn)南家莊村。
法定代表人:孫會杰,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夏某某(系本案第一被告),冀F×××××、冀F×××××重型半掛車司機。
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地址:保定市隆興中路111號。
負責人:周建強,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葛毅,該公司員工。
原告安寧、杜大光與被告夏某某、曲陽縣金瑞商貿有限公司、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中華聯(lián)合財險保定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安寧、杜大光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盼忠、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險保定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葛毅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夏某某、曲陽縣金瑞商貿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安寧、杜大光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40000元;2.訴訟費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3月14日,被告夏某某駕駛冀F×××××、冀F×××××重型半掛車由東向西行駛至唐望公路唐縣壇下張村路段超車時,與前方同向行駛的左轉彎的冀F×××××輕型廂式貨車發(fā)生碰撞,兩車失控后撞上李輝停放在路邊加油站內的冀F×××××輕型普通貨車及聶龍?zhí)嵓佑驼緝攘⒅?、加油機,致原告杜大光受傷、三車及加油站受損。原告杜大光受傷后被送往唐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該事故經唐縣交警大隊認定,被告夏某某承擔全部責任,杜大光、李輝、聶龍?zhí)崯o責任。冀F×××××、冀F×××××重型半掛車登記車主為被告曲陽縣金瑞商貿有限公司,并在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險保定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強險、三者險及不計免賠。
本院認為,被告夏某某未確保安全駕駛致使冀F×××××、冀F×××××重型半掛車與原告所有的冀F×××××輕型廂式貨車發(fā)生碰撞,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故對原告因交通事故產生的各項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險保定中心支公司作為冀F×××××重型車的保險人,應首先在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各項損失,不足部分由被告曲陽縣金瑞商貿有限公司賠償。原告杜大光因此次交通事故產生的損失有:1.醫(yī)療費3989.16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費900元(100元×9天);3.營養(yǎng)費450元(50元×9天);4.誤工費379.97元(15410元/年÷365天×9天);5.護理費379.97元(15410元/年÷365天×9天);6.交通費300元。原告安寧因此次交通事故產生的損失有:1.車輛損失費28842元;2.公估費2200元;3.拖車費1200元。對于原告杜大光主張的醫(yī)療費有正式住院票據和門診費票據予以證實,本院予以認定;對于原告杜大光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被告認為主張數額過高,本院按河北省公務員出差補助標準計算,支持原告杜大光住院期間9天的住院伙食補助費;對于原告杜大光主張的營養(yǎng)費,被告不同意賠償,本院依據原告杜大光住院病歷中記載的加強營養(yǎng)的醫(yī)囑,對原告杜大光主張的營養(yǎng)費,按每天50元計算住院期間9天;對于原告杜大光主張的誤工費和護理費,被告認為應按農林牧漁行業(yè)年平均收入標準計算,本院認為,原告杜大光主張按居民服務行業(yè)年平均收入標準計算誤工費和護理費,但未提交其本人及護理人員從事居民服務行業(yè)的證據,故對被告意見予以采納,誤工期間和護理期間均支持住院期間9天。對于原告杜大光主張的交通費,本院結合原告杜大光就醫(yī)治療及門診檢查產生的實際交通花費,認定數額為300元。對于原告安寧主張的車輛損失費,由具有鑒定資質的鑒定部門出具的公估報告予以證明,對于原告安寧主張的公估費、拖車費均有正式票據予以證明,被告不同意賠償,但未提出相反證據,且未申請對事故車輛的損失重新鑒定,故本院對原告安寧主張的以上三項損失均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公民的身體健康權、財產權受法律保護。原告杜大光因交通事故產生的醫(yī)療費3989.1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費900元、營養(yǎng)費450元、誤工費379.97元、護理費379.97元、交通費300元及原告安寧因交通事故產生的車輛損失費、公估費、拖車費共計2000元,首先應由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險保定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安寧剩余的車輛損失費、公估費、拖車費共計30242元,應在三者險保險范圍內予以賠償。被告夏某某、曲陽縣金瑞商貿有限公司不再承擔賠償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安寧車輛損失費28842元、公估費2200元、拖車費1200元共計32242元,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杜大光醫(yī)療費3989.1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費900元、營養(yǎng)費450元、誤工費379.97元、護理費379.97元、交通費300元共計6399.1元,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被告夏某某、曲陽縣金瑞商貿有限公司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00元,原告安寧、杜大光負擔30元,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負擔77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劉亞朝 審判員 劉彬彬 審判員 管偉娜
書記員:和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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