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寧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址:佳木斯市向陽區(qū)紅光社區(qū)22組25號。
被告: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址:佳木斯市郊區(qū)萬新社區(qū)7組29號。
委托代理人:李振宏,系黑龍江中殿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寧某某與被告孫某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寧某某于2017年9月6日以其主張案由有誤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本院經(jīng)詢問被告孫某某,孫某某同意原告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撤訴系其真實意思表示,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nèi)對自己的權利所作的處分,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撤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寧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122元減半收取1561元,由原告承擔。
審 判 長 沈紅梅 人民陪審員 李光榮 人民陪審員 張曉英
書記員:孫思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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