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某某
寧曉廣
王某某
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陳書云(河北鴻翔律師事務所)
原告寧某某,男,1955年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址遷安市。
委托代理人寧曉廣,男,1984年出生,漢族,首鋼工人,住址遷安市。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王某某,男,1993年出生,漢族,王里開鎖服務部職工,住址遷安市。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某市。
負責人張建廣,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陳書云,河北鴻翔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授權。
原告寧某某訴被告王某某、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田小梅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寧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寧曉廣、被告王某某、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書云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遷安市公安交警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客觀真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寧某某主張的交通費150元,未提供證據(jù)予以證明,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對誤工時間申請重新鑒定,未在規(guī)定的日期內(nèi)提交書面申請并繳納鑒定費,故對其誤工日沒有法律依據(jù)的主張,本院不予采信。案外人徐建雄系冀B×××××號轎車實際車主,事故發(fā)生時,被告王某某借用徐建雄的車,被告王某某系本次事故實際侵權人,案外人徐建雄對事故的發(fā)生無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寧某某的損失應首先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限額內(nèi)予以賠付,超出部分由保險公司及侵權人按責任比例予以賠付。故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寧某某14833.36元(醫(yī)療費9739.0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60.99元+誤工費3080元+護理費733.36元+車損1020元),扣除被告王某某先行墊付的5600元,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寧某某9233.36元;在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寧某某97.3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39.01元X70%)。被告王某某應賠償原告寧某某318.5元[(法醫(yī)鑒定費210元+評估費200元+打印復印費25元+快遞費20元)X70%]。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 ?、第一百一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賠償限額內(nèi)一次性賠償原告寧某某各項經(jīng)濟損失9233.36元。
二、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賠償限額內(nèi)一次性賠償原告寧某某各項經(jīng)濟損失97.31元。
三、被告王某某一次性賠償原告寧某某各項經(jīng)濟損失318.5元。
四、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返還給被告王某某墊付款5600元。
上述一、二、三、四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
案件受理費300元、保全費420元,由被告王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遷安市公安交警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客觀真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寧某某主張的交通費150元,未提供證據(jù)予以證明,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對誤工時間申請重新鑒定,未在規(guī)定的日期內(nèi)提交書面申請并繳納鑒定費,故對其誤工日沒有法律依據(jù)的主張,本院不予采信。案外人徐建雄系冀B×××××號轎車實際車主,事故發(fā)生時,被告王某某借用徐建雄的車,被告王某某系本次事故實際侵權人,案外人徐建雄對事故的發(fā)生無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寧某某的損失應首先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限額內(nèi)予以賠付,超出部分由保險公司及侵權人按責任比例予以賠付。故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寧某某14833.36元(醫(yī)療費9739.0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60.99元+誤工費3080元+護理費733.36元+車損1020元),扣除被告王某某先行墊付的5600元,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寧某某9233.36元;在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寧某某97.3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39.01元X70%)。被告王某某應賠償原告寧某某318.5元[(法醫(yī)鑒定費210元+評估費200元+打印復印費25元+快遞費20元)X70%]。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 ?、第一百一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賠償限額內(nèi)一次性賠償原告寧某某各項經(jīng)濟損失9233.36元。
二、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賠償限額內(nèi)一次性賠償原告寧某某各項經(jīng)濟損失97.31元。
三、被告王某某一次性賠償原告寧某某各項經(jīng)濟損失318.5元。
四、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返還給被告王某某墊付款5600元。
上述一、二、三、四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
案件受理費300元、保全費420元,由被告王某某負擔。
審判長:田小梅
書記員:李東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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