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四明
舒學濤(湖北山川律師事務所)
王某某
彭建(湖北峰鼎律師事務所)
原告季四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孝昌縣人,住孝感市城區(qū)建設路27號,公民身份號碼:xxxx。
委托代理人舒學濤,湖北山川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代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簽收相關法律文書等。
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彭建,湖北峰鼎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代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簽收相關法律文書等。
原告季四明訴被告王某某居間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冷炳勇擔任審判長,審判員周曉、人民陪審員高小夢參加的合議庭,于2014年7月1日、8月1日兩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季四明及其委托代理人舒學濤,被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彭建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本案屬居間合同糾紛。原、被告2013年4月17日簽訂的《協議書》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該協議合法、有效,原、被告均應依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義務。
關于《協議書》第2條“被告正式和順鑫公司簽訂相關轉讓協議及依法公示完成、順鑫公司法人變更給被告后支付該公司轉讓費之日同時支付500000元給原告”的履行,本院認為,依《協議書》約定內容及實際履行情況,本案原、被告形成了媒介居間的法律關系,原告為被告取得順鑫公司股權及資產提供了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并促成了被告與順鑫公司原股東簽訂了《債權轉讓協議》,2013年6月8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也完成了順鑫公司的股權、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等變更登記手續(xù),被告也支付順鑫公司原股東4900000元股權及資產轉讓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條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 ?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的規(guī)定,被告應當依照《協議書》第2條的約定履行支付原告報酬500000元的義務。
關于《協議書》約定第3條“被告順利接收順鑫公司位于孝感市建設路7.5畝土地和3545平方米房產之日支付給原告酬勞500000元”的履行,本院認為,被告與順鑫公司原股東朱水英在先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明確約定轉讓資產是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決的土地及房屋,并注明面積以他項權證面積為準,而在后簽訂的《協議書》第3條順利接收的土地及房屋面積即為他項權證的面積?!秱鶛噢D讓協議》與《協議書》關于他項權證的面積是一致的,對此,原告作為居間人并未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被告在接收的順鑫公司原股東朱水英交付的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執(zhí)行裁定書等原件資料及支付轉讓款4900000元后,發(fā)現順鑫公司依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執(zhí)行裁定書裁定的土地及房屋的面積明顯少于與土地及房屋他項權證的載明面積,應屬于被告對合同性質、內容等自身應盡的注意義務,依《債權轉讓協議》約定“本協議附件為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執(zhí)行裁定書、債務公示文件、土地使用權證及房屋他項權證”,被告在訂立《協議書》時應當知道執(zhí)行裁定書裁定的土地及房屋面積與他項權證的面積不一致,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條 ?“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钡囊?guī)定,原告作為本案的居間人并未違反如實告知義務及忠實義務,未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主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原告對促成訂立的《債權轉讓協議》的履行不應承擔瑕疵擔保責任,故對被告抗辯中止審理的理由不予支持,被告應按照《協議書》約定第3條履行支付500000元的義務。綜上,被告應支付原告報酬1000000元,扣減已支付150000元,還應支付850000元。據此,經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 ?、第四百二十五條 ?、四百二十六條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季四明支付居間報酬費850000元。
上述給付義務,逾期支付,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本案受理費12300元,由被告王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應預交上訴案件訴訟費12300元。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本案屬居間合同糾紛。原、被告2013年4月17日簽訂的《協議書》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該協議合法、有效,原、被告均應依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義務。
關于《協議書》第2條“被告正式和順鑫公司簽訂相關轉讓協議及依法公示完成、順鑫公司法人變更給被告后支付該公司轉讓費之日同時支付500000元給原告”的履行,本院認為,依《協議書》約定內容及實際履行情況,本案原、被告形成了媒介居間的法律關系,原告為被告取得順鑫公司股權及資產提供了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并促成了被告與順鑫公司原股東簽訂了《債權轉讓協議》,2013年6月8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也完成了順鑫公司的股權、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等變更登記手續(xù),被告也支付順鑫公司原股東4900000元股權及資產轉讓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條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 ?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钡囊?guī)定,被告應當依照《協議書》第2條的約定履行支付原告報酬500000元的義務。
關于《協議書》約定第3條“被告順利接收順鑫公司位于孝感市建設路7.5畝土地和3545平方米房產之日支付給原告酬勞500000元”的履行,本院認為,被告與順鑫公司原股東朱水英在先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明確約定轉讓資產是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決的土地及房屋,并注明面積以他項權證面積為準,而在后簽訂的《協議書》第3條順利接收的土地及房屋面積即為他項權證的面積?!秱鶛噢D讓協議》與《協議書》關于他項權證的面積是一致的,對此,原告作為居間人并未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被告在接收的順鑫公司原股東朱水英交付的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執(zhí)行裁定書等原件資料及支付轉讓款4900000元后,發(fā)現順鑫公司依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執(zhí)行裁定書裁定的土地及房屋的面積明顯少于與土地及房屋他項權證的載明面積,應屬于被告對合同性質、內容等自身應盡的注意義務,依《債權轉讓協議》約定“本協議附件為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執(zhí)行裁定書、債務公示文件、土地使用權證及房屋他項權證”,被告在訂立《協議書》時應當知道執(zhí)行裁定書裁定的土地及房屋面積與他項權證的面積不一致,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條 ?“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規(guī)定,原告作為本案的居間人并未違反如實告知義務及忠實義務,未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主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原告對促成訂立的《債權轉讓協議》的履行不應承擔瑕疵擔保責任,故對被告抗辯中止審理的理由不予支持,被告應按照《協議書》約定第3條履行支付500000元的義務。綜上,被告應支付原告報酬1000000元,扣減已支付150000元,還應支付850000元。據此,經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 ?、第四百二十五條 ?、四百二十六條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季四明支付居間報酬費850000元。
上述給付義務,逾期支付,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本案受理費12300元,由被告王某某負擔。
審判長:冷炳勇
審判員:周曉
審判員:高小夢
書記員:李雁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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