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河南省唐河縣人,大學本科文化程度,公務員,住河南省唐河縣。
被告:天門荊威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門市竟陵辦事處東環(huán)路承天國際車城C區(qū)C4-2門面。
法定代表人:鄭元生,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何詩憶,湖北法之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孟某與被告天門荊威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孟某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孟某以與被告達成和解并履行完畢為由向本院申請撤訴,其申請符合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孟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某負擔(已繳納)。
審判員 朱旭峰
書記員:敖格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