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
祝靜(河北冀和律師事務所)
張某某
原告:孟某。
委托代理人:祝靜,河北冀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
本院于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作出(2015)深民一初字第778號財產(chǎn)保全裁定,本案現(xiàn)已撤訴結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零九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解除對被告張某某名下銀行存款的凍結。
本裁定立即執(zhí)行。
本院于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作出(2015)深民一初字第778號財產(chǎn)保全裁定,本案現(xiàn)已撤訴結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零九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解除對被告張某某名下銀行存款的凍結。
審判長:尚青茹
書記員:宋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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