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區(qū)人民法院民 事 判 決 書(2018)冀1002民初941號原告: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安徽省宿州市蕭縣人,現(xiàn)住廊坊市安次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剛、河北同倫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于海嬌,河北同倫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安徽省宿遷市蕭縣人,現(xiàn)住廊坊市安次區(qū)。原告孟某某與被告孫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孟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剛、于海嬌,被告孫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孟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貴院依法判令被告歸還原告借款60000元整及利息10000元整;2、請求貴院依法判令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理由:2017年10月11日、10月27日,被告向原告分兩次借款共計人民幣60000元整,并與原告簽訂借款合同兩份。分別約定2018年2月11日、2018年2月27日歸還借款,現(xiàn)已到期。原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拒不歸還借款?,F(xiàn)原告起訴至貴院。懇求貴院判如所請。孫某某辯稱,我與原告確實存在借款關系,我借原告60000元,該借款發(fā)生在2016年11月,我已償還原告70000余元。后來原告要求改條,就改了一次條。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10月11日、10月27日原、被告簽訂了兩份借款合同,主要內容是:被告分別向原告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分別是自2017年10月11日至2018年2月11日、2017年10月27日至2018年2月27日。孟某某未能提供付款憑證及收款收據(jù),稱在廊坊市第一中學門口的車上,用現(xiàn)金支付給孫某某。孫某某稱,這兩份協(xié)議是在同一天簽訂的,簽訂協(xié)議的目的是為了孟某某和家人對賬,并沒有支付借款。本院認為,合同應當履行,但原告孟某某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已按2017年10月11日、10月27日訂立的借款合同履行了提供借款的義務,被告孫某某又予以否認,原告孟某某要求被告孫某某返還借款、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孟某某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550元,減半收取計775元由原告孟某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員 高文學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書記員 朱明旭附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jù),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jù),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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