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某
崔慶文(河北東方偉業(yè)律師事務所)
劉某某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
王天軍(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
梅超(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
張慶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運河支公司浮陽營業(yè)部
楊靜(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
許延敏(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
原告孟某某。
委托代理人崔慶文,河北東方偉業(y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滄州市運河區(qū)北環(huán)中路運河橋西。
負責人邢運江,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天軍、梅超,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慶。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運河支公司浮陽營業(yè)部,住所地滄州市運河區(qū)浮陽南大道佳苑世紀城6號樓1層109、110鋪。
負責人劉大偉,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楊靜、許延敏,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孟某某與被告劉某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人保滄州分公司)、張慶、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運河支公司浮陽營業(yè)部(以下簡稱中國人保浮陽營業(yè)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崔慶文,被告中國人保滄州分公司委托代理人許延敏,被告中國人保浮陽營業(yè)部委托代理人梅超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劉某某、張慶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審理。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孟某某訴稱,2015年4月12日7時50分,被告劉某某駕駛車牌號為冀J×××××小型轎車、被告張慶駕駛冀J×××××號汽車行駛至滄州市解放東路兄弟二手車門前處時與原告騎行電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傷嚴重住院治療。
上述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劉某某與原告負事故的同等責任,被告張慶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另被告劉某某駕駛冀J×××××小型轎車在被告中國人保滄州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被告張慶駕駛的冀J×××××號汽車在被告中國人保浮陽營業(yè)部投保了交強險。
原告認為,自己因交通事故受傷住院治療,被告應該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被告保險公司亦應在保險責任內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但上述被告并未履行法定賠償義務,為此,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22488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為證明自己的主張?zhí)峁┤缦伦C據:
1、滄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出具的滄公交認字(2015)第04120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被告劉某某、張慶的駕駛證、所駕車輛行駛證及該車交強險保單;
3、河北省滄州市人民醫(yī)院住院病歷一套;
4、滄州市人民醫(yī)院診斷證明書一份;
5、河北省醫(yī)療住院、門診收費票據四張、掛號及診查費收據一張、運河區(qū)社會辦醫(yī)機構處方箋一張;
6、原告孟某某勞動合同、工作證明、停發(fā)工資證明、工資證明、事故發(fā)生前三個月工資表、完稅證明;
7、護理人員劉盼盼身份證復印、勞動合同、工作證明、停發(fā)工資證明、工資證明、事故發(fā)生前三個月工資表。
被告中國人保滄州分公司辯稱,我方需要核實劉某某事故車輛的行駛證、劉某某的駕駛證,保單原件,以確定是否屬于保險責任。
在無其他拒賠、免賠的事由下,對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與張慶所駕車輛保險公司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訴訟費為間接損失,不予承擔。
被告中國人保浮陽營業(yè)部辯稱,我方需要核實張慶事故車輛的行駛證、張慶的駕駛證,保單原件,以確定是否屬于保險責任。
在無其他拒賠、免賠的事由下,對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與劉某某所駕車輛保險公司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訴訟費為間接損失,不予承擔。
被告劉某某、張慶在答辯期內并向本院未提交答辯狀。
本院認為,公民的健康權、財產權受法律保護。
被告劉某某駕駛冀J×××××號小型轎車、被告張慶駕駛冀J×××××號轎車與原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傷住院并分別負事故的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因冀J×××××號轎車與冀J×××××號轎車分別在被告中國人保滄州分公司、被告中國人保浮陽營業(yè)部投保有交強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的規(guī)定,原告的損失應先由被告中國人保滄州分公司和被告中國人保浮陽營業(yè)部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予以賠償,如有不足部分依事故認定書所確定的各方責任,再由侵權人承擔,被告劉洪歧承擔40%的賠償責任、被告張慶承擔20%的賠償責任。
關于醫(yī)療費,原告主張6392元,并提交住院、門診收費票據、掛號票據、住院病案、醫(yī)院診斷證明書予以證實。
關于運河區(qū)社會辦醫(yī)機構處方箋中破傷風藥劑,雖無正規(guī)發(fā)票收據,但該項費用應系正?;ㄙM,應予認定,因病歷取證費4元不屬于醫(yī)療費范疇,故對該部分應予扣除,醫(yī)療費應為6388.9元。
關于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主張1600元。
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參照本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按照50元/天計算,住院天數16天,本院支持800元。
關于護理費,原告主張3956元。
原告雖提交護理人員劉盼盼身份證明、工作證明、停發(fā)工資證明、工資證明、事故發(fā)生前三個月工資表,但勞動合同并未經勞動部門備案,也未提交繳納社會保險的證明。
本院結合原告?zhèn)?、住院病歷中的護理等級和出院醫(yī)囑,酌定護理期16天,并參照法庭辯論終結前上一年度相同或相近行業(yè)即河北省2014年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yè)職工平均工資標準32045元計算,其護理費為32045÷365×16天=1404.71元。
關于誤工費,原告主張5710元。
原告提交了勞動合同、工作證明、停發(fā)工資證明、工資證明、事故發(fā)生前三個月工資表、完稅證明,但完稅證明中不能證明原告?zhèn)€人確已納稅,本院結合住院病歷和診斷證明書,認定誤工期30天,并參照法庭辯論終結前上一年度相同或相近行業(yè)即制造業(yè)職工平均工資標準43863元計算誤工費,其誤工費為43863÷365×30天=3605.18元。
關于營養(yǎng)費,原告主張500元,但并未提交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需要加強營養(yǎng)的證明,對該項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交通費,原告主張300元,考慮原告住院天數16天就醫(yī)和陪護的實際,本院對該項主張予以支持。
關于車輛損失,原告主張1000元,只提供了購買新電動車的票據,本院酌定500元。
關于病歷取證費屬原告為查明損失所支出的必要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 ?的規(guī)定,應由被告保險公司予以承擔。
原告各項損失如下:醫(yī)療費6388.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00元,護理費1404.71元,誤工費3605.18元,交通費300元,車輛損失500元,病歷取證費4元,共計13002.79元。
具體分配如下: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共計7188.9元,由被告中國人保滄州分公司和被告中國人保浮陽營業(yè)部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分別承擔3594.45元。
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病歷取證費共計5313.89元,由被告中國人保滄州分公司和被告中國人保浮陽營業(yè)部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分別承擔2656.95元。
車輛損失500元,由被告中國人保滄州分公司和被告中國人保浮陽營業(yè)部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分別承擔250元。
被告中國人保滄州分公司需賠償原告各項損失數額共計為6501.4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賠償原告孟某某各項損失共計6501.4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運河支公司浮陽營業(yè)部賠償原告孟某某各項損失共計6501.4元。
上述給付內容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362.2元,原告承擔152.8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承擔104.7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運河支公司浮陽營業(yè)部承擔104.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公民的健康權、財產權受法律保護。
被告劉某某駕駛冀J×××××號小型轎車、被告張慶駕駛冀J×××××號轎車與原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傷住院并分別負事故的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因冀J×××××號轎車與冀J×××××號轎車分別在被告中國人保滄州分公司、被告中國人保浮陽營業(yè)部投保有交強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的規(guī)定,原告的損失應先由被告中國人保滄州分公司和被告中國人保浮陽營業(yè)部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予以賠償,如有不足部分依事故認定書所確定的各方責任,再由侵權人承擔,被告劉洪歧承擔40%的賠償責任、被告張慶承擔20%的賠償責任。
關于醫(yī)療費,原告主張6392元,并提交住院、門診收費票據、掛號票據、住院病案、醫(yī)院診斷證明書予以證實。
關于運河區(qū)社會辦醫(yī)機構處方箋中破傷風藥劑,雖無正規(guī)發(fā)票收據,但該項費用應系正?;ㄙM,應予認定,因病歷取證費4元不屬于醫(yī)療費范疇,故對該部分應予扣除,醫(yī)療費應為6388.9元。
關于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主張1600元。
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參照本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按照50元/天計算,住院天數16天,本院支持800元。
關于護理費,原告主張3956元。
原告雖提交護理人員劉盼盼身份證明、工作證明、停發(fā)工資證明、工資證明、事故發(fā)生前三個月工資表,但勞動合同并未經勞動部門備案,也未提交繳納社會保險的證明。
本院結合原告?zhèn)椤⒆≡翰v中的護理等級和出院醫(yī)囑,酌定護理期16天,并參照法庭辯論終結前上一年度相同或相近行業(yè)即河北省2014年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yè)職工平均工資標準32045元計算,其護理費為32045÷365×16天=1404.71元。
關于誤工費,原告主張5710元。
原告提交了勞動合同、工作證明、停發(fā)工資證明、工資證明、事故發(fā)生前三個月工資表、完稅證明,但完稅證明中不能證明原告?zhèn)€人確已納稅,本院結合住院病歷和診斷證明書,認定誤工期30天,并參照法庭辯論終結前上一年度相同或相近行業(yè)即制造業(yè)職工平均工資標準43863元計算誤工費,其誤工費為43863÷365×30天=3605.18元。
關于營養(yǎng)費,原告主張500元,但并未提交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需要加強營養(yǎng)的證明,對該項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交通費,原告主張300元,考慮原告住院天數16天就醫(yī)和陪護的實際,本院對該項主張予以支持。
關于車輛損失,原告主張1000元,只提供了購買新電動車的票據,本院酌定500元。
關于病歷取證費屬原告為查明損失所支出的必要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 ?的規(guī)定,應由被告保險公司予以承擔。
原告各項損失如下:醫(yī)療費6388.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00元,護理費1404.71元,誤工費3605.18元,交通費300元,車輛損失500元,病歷取證費4元,共計13002.79元。
具體分配如下: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共計7188.9元,由被告中國人保滄州分公司和被告中國人保浮陽營業(yè)部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分別承擔3594.45元。
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病歷取證費共計5313.89元,由被告中國人保滄州分公司和被告中國人保浮陽營業(yè)部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分別承擔2656.95元。
車輛損失500元,由被告中國人保滄州分公司和被告中國人保浮陽營業(yè)部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分別承擔250元。
被告中國人保滄州分公司需賠償原告各項損失數額共計為6501.4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賠償原告孟某某各項損失共計6501.4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運河支公司浮陽營業(yè)部賠償原告孟某某各項損失共計6501.4元。
上述給付內容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362.2元,原告承擔152.8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承擔104.7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運河支公司浮陽營業(yè)部承擔104.7元。
審判長:回海峰
書記員:李亞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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