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某某。
委托代理人羅明升。代理權限: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進行調解、和解,簽收法律文書等。
委托代理人周濤,湖北武當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進行調解、和解,簽收法律文書等。
被告許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樹江,湖北舉燭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謝某某,十堰廣電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王樹江,湖北舉燭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原告孟某某訴被告許某某、謝某某債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原告孟某某不服本院做出的(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664號民事裁定書,上訴至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年4月8日做出的(2015)鄂十堰中民三終字第00174號民事裁定書,裁定:一、撤銷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qū)人民法院(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664號民事裁定;二、指令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qū)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審理。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張東擔任審判長并主審,審判員計妍、代理審判員呂杰參加的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7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孟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羅明升、周濤、被告謝某某及被告謝某某、許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樹江出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孟某某訴稱,2012年9月18日,我與劉屹簽訂債權轉讓協(xié)議書,協(xié)議書約定劉屹將其對被告許某某、謝某某的四十七萬元債權轉讓給我,由劉屹負責通知債務人許某某、謝某某,協(xié)議簽訂后我多次找到二被告要求償還欠款,二被告償還部分欠款后于2013年10月8日給我出具還款承諾一份,被告許某某承諾剩下的壹拾叁萬伍仟元債務在2013年年底前還款叁萬伍仟元整,剩下2014年12月31日前付清,由于兩被告在承諾書中約定的還款期限到期后拒不還款,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現(xiàn)訴至法院,請求判決:二被告立即償還原告欠款人民幣叁萬伍仟元整,并支付利息2600元,利息從2014年1月1日計算至欠款付清為止。
原告孟某某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jù):
證據(jù)一、債權轉讓協(xié)議書,證明第三人劉屹將債權轉讓給原告。
證據(jù)二、保證書,證明被告謝某某是知道這個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證據(jù)三、還款承諾,證明被告許某某向原告出具承諾書一份。
被告許某某、謝某某共同辯稱,一、許某某與孟某某之間并不存在直接的經濟糾紛,許某某對孟某某的債務來源于第三人劉屹的債權轉讓行為,而在轉讓之前,許某某已經償還了劉屹13.7萬元,劉屹轉讓已經支付的13.7萬元的行為是無效行為,債權轉讓后,被告許某某又支付了原告孟某某33.3萬元,故此被告許某某完全清償了因債權轉讓產生的債務,不應再支付原告孟某某任何錢款。二、債權債務轉讓必須為合法債務的轉讓,本案中溯源的47萬元是許某某在人身自由被限制時書寫的《保證書》,并非真實發(fā)生的債務,是無效的民事行為,以此產生的《債權轉讓協(xié)議》自然無效,許某某所書寫的還款承諾是在已經還清47萬元的債務的基礎上被脅迫產生的,屬于無效民事行為。三、本案所涉及的債務是許某某與劉屹及孟某某之間的民事糾紛,屬于許某某的個人債務,原告沒有證據(jù)證明以上債務用于家庭生活,《債權轉讓協(xié)議》上均無謝某某的簽字,且許某某與謝某某已經于2013年10月25日離婚,謝某某不應當承擔本案債務。
被告許某某、謝某某為支持其答辯理由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jù):
證據(jù)一、保證書、銀行匯款憑證三張、債權轉讓協(xié)議一份、收條一份,證明被告許某某已經還清債權債務轉讓協(xié)議中涉及的全部47萬元債務。
證據(jù)二、光盤一份,及光盤文字記錄,證明原告孟某某的丈夫羅明升承認被告許某某已經清償債權債務轉讓協(xié)議中涉及的全部47萬元債務的事實。
證據(jù)三、證人證言,證明證人王某、張某均能證實2013年10月7日被告許某某被脅迫書寫還款承諾的事實。
證據(jù)四、離婚協(xié)議書,證明被告許某某已與謝某某離婚,許某某個人債務由自己償還。
證據(jù)五、撤消案件決定書、情況說明、申訴材料,證明被告許某某在刑警朝陽中隊被脅迫書寫《保證書》的事實。
證據(jù)六、非法逼債記錄、報警及出警記錄,證明原告孟某某丈夫及兒子攜無業(yè)人員多次非法逼債的事實及被告許某某被脅迫書寫還款承諾的事實。
經質證,被告許某某、謝某某對原告孟某某提交的證據(jù)的質證意見為:對證據(jù)一,真實性無異議,債權轉讓里的47萬已經償還了13.7萬元,但是并沒有扣除,劉屹就將全部債權轉讓給了原告,對該證據(jù)的合法性有異議,保證書是在脅迫的情況下寫的,依據(jù)該保證書轉讓的債權不合法;對證據(jù)二,不具有合法性,不是許某某真實意思的表示,是在刑警隊被脅迫的情況下寫的,不是其真實意思的表示;謝某某的簽字是劉屹讓其簽的;對證據(jù)三,真實的時間是2013年10月7日所寫的,承諾書上的時間是在刑警中隊關押4個小時以后所寫的筆誤,同時還款承諾上已經寫的很清楚了,47萬元的錢已經還清了,錢已經支付給劉屹了。原告孟某某對被告許某某、謝某某提交證據(jù)的質證意見為:對證據(jù)一,保證書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三張銀行的轉帳憑條,真實性無異議,但不能證明就是劉屹轉讓給原告的債權,這些轉帳憑條是反映的被告與劉屹之間的關系,并不能證明被告與原告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債權轉讓協(xié)議真實性無異議,但是被告所提交的這個協(xié)議已經在2012年作廢了;收條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仍然欠13.7萬;對證據(jù)二,錄音材料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其證明目的有異議,不能證明原告脅迫被告,不能證明這個款已經還清;對證據(jù)三,證人證言真實性有異議;對證據(jù)四,債權轉讓協(xié)議、承諾書是在兩被告離婚之前所寫的,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對證據(jù)五,真實性無異議,但不能證明許某某是受脅迫所寫的還款承諾書;對證據(jù)六,是被告許某某自己寫的申訴材料,不能作為證據(jù)使用。
對原被告提交的證據(jù)中雙方均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采信,對有異議的證據(jù),本院根據(jù)證據(jù)的真實性、關聯(lián)性、證明力予以認定。
經審理查明,2011年11月1日,被告許某某出具保證書一份,內容為:一、明天將四十七萬打入劉屹賬上。二、余款分三次還清,時間在四十天內。三、保證通信隨時暢通,否則承擔一切法律后果。被告謝某某在落款下簽字。
2012年9月18日,原告孟某某與劉屹簽訂債權轉讓協(xié)議一份,主要內容為:經協(xié)商,就甲方(劉屹)轉讓其與許某某的債權給乙方(孟某某)達成協(xié)議如下:一、甲方擁有對許某某的債權人民幣肆拾柒萬元整(470000.00)轉讓,甲方自愿將上述債權全部轉讓給乙方。二、協(xié)議簽訂后,甲方將所有債權資料交付給乙方。三、由甲方負責通知債務人許某某。2013年5月18日,原告孟某某和羅明升出具收條一份,內容為:今收到許某某叁拾叁萬叁仟元整333000.00元。注明:此款是劉屹轉讓給孟某某肆拾柒萬中的錢。(由劉屹和孟某某簽訂的債權轉讓協(xié)議原件收回)。
訴訟中,被告許某某所提交債權轉讓協(xié)議,內容與原告所持內容一致,落款時間為2012年9月17日。同時劉屹在協(xié)議上備注:原本人簽字的一份債權轉讓協(xié)議作廢,以此協(xié)議為準。落款時間為2012年9月17日。
2013年10月8日,被告許某某出具還款承諾一份,內容為:劉屹轉讓給孟某某的47萬元債務,還剩下壹拾叁萬伍仟整(135000.00)今年年底前還款叁萬伍仟元整,剩下2014年12月31號前付清。還款承諾下羅明升注明,款還清后本人羅明升承諾不再找許要任何欠款。
另查明,被告許某某在2011年11月2日自許先付的賬戶向劉屹付款49000元,2011年11月7日付款3000元,2011年11月8日付款50000元。在被告提交的錄音證據(jù)(羅明升與二被告及家屬的對話)中,羅明升對欠款的陳述為:‘不,四十七萬當中你給劉屹十三萬七,你給劉屹打款十三萬,我看了條子十三萬,當中是給了我七千,在武漢給了個伍仟,在十堰給了個二千,湊起來是十三萬七千。我說話都是站在中間立場上。”
又查明,原告孟某某2014年7月16日在本院的詢問筆錄中陳述:“審:債權轉讓協(xié)議有幾份?孟:這個債權轉讓協(xié)議有一式二份,我自己有一份,有一份給了許某某。我自己的一份丟了。后來我又讓劉屹出了一份,就是我提交給法庭的。審:你什么時候讓劉屹出具的?孟:記不清楚了。審:也就是說庭審過程中提交的證據(jù)債權轉讓協(xié)議是劉屹后來補得一份?孟:是的,但都是針對這個47萬元。審:許某某欠劉屹一百多萬有欠條嗎?孟:沒有欠條,只有打款的憑證,因為劉屹與許某某有經濟糾紛,劉屹報案了,這個保證書是在刑警隊出具的”。
本院認為,原告孟某某與被告許某某、謝某某之間基于孟某某與案外人劉屹的債權轉讓產生債權債務關系,其債權的基礎來源于被告許某某、謝某某向劉屹出具的保證書中載明的470000元債權。本案中,被告許某某、謝某某所提交的證據(jù)能夠證明其已償還原告孟某某333000元、劉屹137000元,基于保證書的470000元債務,被告已全部清償。原告孟某某辯稱,被告所還劉屹的款項,為被告償還劉屹的其他債務,與劉屹轉讓的470000元無關,根據(jù)庭審查明的事實及原告的陳述,被告許某某與劉屹之間的債權債務,除本案涉及的470000元有債權憑證外,許某某與劉屹間并無其他債權憑證,因此在無證據(jù)證實被告與劉屹間還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的情況下,原告孟某某的辯稱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所提交的還款承諾,來源于債權轉讓協(xié)議,在被告已將債權轉讓協(xié)議中的470000元清償完畢后,原被告之間已無債權債務關系,故該證據(jù)本院不予采納。綜上,原告孟某某所主張的債權,被告已全部清償,故原告要求二被告立即償還原告欠款人民幣叁萬伍仟元整,并支付利息2600元,利息從2014年1月1日計算至欠款付清為止的訴請,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孟某某債權轉讓協(xié)議未受償部分,可向案外人另行主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經合議庭評議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孟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740元、保全費420元共計1160元,由原告孟某某承擔116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遞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名稱:湖北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廣場支行;賬號:17×××01。通過郵局匯款的,款匯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郵編:442000;地址:十堰市郵電街12號。上訴人應將注明一審案號的交費憑證復印件同時交本院。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之次日起七日內未預交,也未提出緩交、減交、免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本院不再另行送達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通知)。
審判長 張東
審判員 計妍
代理審判員 呂杰
書記員: 周姝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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