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某某。
法定代理人孟某乙。
委托訴訟代理人熊瑞波,湖北車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
原告孟某某訴被告李某撫養(yǎng)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在審理過程中,原告孟某某法定代理人孟某乙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依法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原告孟某某的撤訴申請,沒有違反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屬依法行使處分權的行為,故應當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孟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孟某乙負擔。
審判員 王旭
書記員:蔡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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