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回族自治縣希某彎頭廠
孫忠海(河北石云律師事務所)
劉某某
上訴人(原審原告):孟某回族自治縣希某彎頭廠。住所地:孟某縣牛進莊鄉(xiāng)塔上村。
負債人:劉希某,該廠廠長。
委托代理人:孫忠海,河北石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劉某某,農(nóng)民。
上訴人孟某回族自治縣希某彎頭廠因與被上訴人劉某某勞動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孟某回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15)孟民初字第30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 ?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北景父鶕?jù)被上訴人在一審審理過程中提供的證據(jù),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事實清楚,上訴人對其上訴理由沒有提供足夠的證據(jù)證實,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并無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孟某回族自治縣希某彎頭廠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 ?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北景父鶕?jù)被上訴人在一審審理過程中提供的證據(jù),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事實清楚,上訴人對其上訴理由沒有提供足夠的證據(jù)證實,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并無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孟某回族自治縣希某彎頭廠負擔。
審判長:郭景嶺
審判員:胡希榮
審判員:李霞
書記員:李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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