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孟某某。
委托代理人:馬元清,北京市澤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黃驊市人民政府油區(qū)工作辦公室。
住所地:河北省黃驊市。
法定代表人:劉志強,主任。
委托代理人:田浩,河北鼎佳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孟某某不服河北省黃驊市人民法院(2014)黃民初字第2181號駁回起訴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訴。
原審認為,原告以黃驊市油區(qū)工作辦公室為被告主張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并要求被告為其補繳各項社會保險。經(jīng)查被告油區(qū)辦公室與原告不存在勞動關系。原告所訴被告主體不適格,遂裁定駁回原告對被告黃驊市人民政府油區(qū)工作辦公室的起訴。
原告孟某某對該裁定不服,其主要上訴理由是:(一)一審中上訴人提交了自己的養(yǎng)老保險手冊,證明是被上訴人黃驊市人民政府油區(qū)工作辦公室為上訴人繳納的養(yǎng)老保險,證明上訴人于被上訴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二)并非只有人事檔案才能證明勞動關系,一審判決以檔案中沒有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為由否認雙方勞動關系與法律規(guī)定。綜上,上訴人請求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撤銷一審裁定,并判決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上訴人依據(jù)黃驊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的黃勞仲案字(2012)第1176號不予受理通知書,于2014年4月24日向河北省黃驊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上訴人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自2008年2月)、生活費、補繳社會保險費。經(jīng)查,上訴人于1994年3月調(diào)入黃驊市華興物資公司工作,黃驊市華興物資公司是被上訴人的三產(chǎn),被上訴人是黃驊市華興物資公司的主管單位。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百條關于“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的規(guī)定,上訴人關于補繳社會保險及其他訴求,應由有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處理,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圍,原審裁定駁回上訴人的起訴并無錯誤。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孫世剛 審判員 孫景蘭 審判員 倪忠池
書記員:尤凌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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