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孟廣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龍江省集賢縣福利鎮(zhèn)。委托訴訟代理人:孫亞秋,黑龍江方帷律師事務所律師。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龍江省集賢縣福利鎮(zhèn)。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龍江省集賢縣福利鎮(zhèn)。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龍江省集賢縣福利鎮(zhèn)。
孟廣義申請再審稱:請求撤銷雙鴨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黑05民終688號民事判決,依法再審本案;請求改判被申請人承擔全部債務責任,依法償還債務;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事實與理由:1.原審法院對借款事實認定錯誤。2015年3月1日,三被申請人的父親王希臣向申請人借款3萬元,當時打了欠條。后王希臣夫婦去世,其遺產及承包土地由三被申請人繼承。但原審法院沒有尊重事實,申請人提供了王希臣自己書寫的欠條,卻被與此案無關聯性而不予支持其合理訴求,本案的爭議焦點就是由此借條引發(fā)的,借款是案件的核心問題,但法院沒有認真核實。在沒查清本案事實的基礎上駁回上訴請求是一種錯誤認定,有悖于法律“以事實為根據”的原則。2.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原審法院僅依據本案三被申請人的口頭辯論就作出終審判決是違法的。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由借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說明”。本案申請人已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借款事實真實存在,但原審法院沒有還原案件真相,即便三被申請人曾經在庭審中對欠條要求司法鑒定,但在法定時間內并未提交鑒定申請的情況下原審法院的判決錯誤。根據上述規(guī)定,被申請人應當提供相反證據證明借款不存在,從不申請筆跡鑒定這點可以看出,三被申請人對借款事實認可,但被申請人沒有證據證明。因此,被申請人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3.申請人現有新證據可以充分證明欠款的事實。申請人經多方取證,有集賢縣永久村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可以充分證明雙方當事人曾經由村委會組織過調解,且被申請人實際上也認可欠款的事實,此份證據可以推翻原一、二審的錯誤判決。
再審申請人孟廣義因與被申請人王某某、王某某、王某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一案,不服雙鴨山市四方臺區(qū)人民法院(2017)黑0505民初92號民事判決及本院(2017)黑05民終68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本院經審查認為,孟廣義以王某某等繼承了王希臣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為由,要求繼承人王某某、王某某、王某償還被繼承人王希臣生前欠其的3萬元債務。經查,王某某等提供的贈與協(xié)議體現,王希臣生前已將其夫妻共同所有的三間草房贈與給其孫女王迎東,孟廣義對該贈與協(xié)議的真實性沒有異議;王希臣生前與妻子(早于王希臣去世)以及子女王某某、王某某、王某,以家庭承包的形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在王希臣夫妻均去世之后,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由其他家庭成員繼續(xù)承包經營。孟廣義對王希臣生前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事實沒有異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和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涉農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的相關規(guī)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土地承包經營戶成員死亡,不發(fā)生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綜上,孟廣義未提供證據證明王希臣死亡時留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規(guī)定的個人合法財產,亦未提供證據證明王某某、王某某、王某繼承了王希臣的遺產,故即使其提供的書面欠據能夠證明王希臣生前欠款,王某某、王某某、王某也不承擔還款義務。原審判決結果并無不當,孟廣義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guī)定再審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孟廣義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張玉波
審判員 王玉娟
審判員 段余昆
書記員:李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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