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某
劉光道(湖北君諧律師事務所)
董某某
董某某
董某某
董某某
原告孟某某
委托代理人劉光道,湖北君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董某某
被告董某某
被告董某某
被告董某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孟某某訴被告董某某、董某某、董某某、董某某贍養(yǎng)糾紛一案中,原告孟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要求撤回對被告董某某、董某某、董某某、董某某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孟某某的撤訴申請是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孟某某撤回對被告董某某、董某某、董某某、董某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40元,由原告孟某某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孟某某的撤訴申請是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孟某某撤回對被告董某某、董某某、董某某、董某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40元,由原告孟某某負擔。
審判長:毛清國
書記員:李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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