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悼h。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悼h。兩原告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任安東,湖北五峽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北京旭日吉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懷柔區(qū)橋梓鎮(zhèn)興橋大街1號南樓203室。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10116MA009HTN57。法定代表人:廖凱,公司經(jīng)理。被告:北京中致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qū)清華園三才堂42號6號平房-18,現(xiàn)住北京市海淀區(qū)廖共莊西。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1010807657721XN。法定代表人:黃年永,公司經(jīng)理。被告:陽光保險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區(qū)紅荔西路7002號第一世界廣場A座17層。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300664161245Y。法定代表人:張維功,公司經(jīng)理。被告:李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河南省信陽市平橋區(qū),現(xiàn)住??悼h。
本院在審理原告孟某某、王某某訴被告北京旭日吉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致達物流有限公司、陽光保險集團有限公司、李剛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一案中,原告孟某某、王某某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請,要求撤回對被告北京旭日吉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孟某某、王某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五)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孟某某、王某某撤回對被告北京旭日吉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訴。
審判員 張 艷
書記員:劉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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