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孝昌縣寶某某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昌縣陡山鄉(xiāng)進峰村。
法定代表人:戴艷華,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建江,湖北中偉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和解、調解、代為簽收法律文書等。
被告:熊某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孝昌縣寶某某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訴被告熊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原告孝昌縣寶某某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孝昌縣寶某某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孝昌縣寶某某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9150元,由原告孝昌縣寶某某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審判員 黃登高
書記員:汪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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