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孝感市開發(fā)區(qū)天圓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孝感市文化東路41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
法定代表人:孫剛,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肖麗敏,湖北律之心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起訴、立案,調(diào)查、收集證據(jù)材料,參與法庭訴訟活動,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代為簽收法律文書。
被告:湖北天廈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城站路北段八一路。
法定代表人:劉望珍,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游貴橋,湖北名流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春某裝飾裝潢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區(qū)臥龍鄉(xiāng)復興村。
法定代表人:肖勝田,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游貴橋,湖北名流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肖勝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孝感市孝南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游貴橋,湖北名流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肖小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孝感市孝南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游貴橋,湖北名流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肖莉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孝感市孝南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游貴橋,湖北名流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彭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宜昌市西陵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游貴橋,湖北名流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原告孝感市開發(fā)區(qū)天圓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天圓公司)與被告湖北天廈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廈公司)、湖北春某裝飾裝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春某公司)、肖勝田、肖小平、肖莉萍、彭杰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3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天圓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肖麗敏、被告天廈公司、春某公司、肖勝田、肖小平、肖莉萍、彭杰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游貴橋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天廈公司償還原告借款360萬元及利息(具體計算方法為:300萬元借款從2013年10月9日計算、60萬元借款從2013年12月20日計算,按照雙方約定利率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被告春某公司、肖勝田、肖小平、肖莉萍、彭杰對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擔連帶償還責任;2.判決原告與被告肖勝田、肖小平、肖莉萍、彭杰簽訂的抵押合同有效,判決被告肖勝田、肖小平、肖莉萍、彭杰在提供抵押物的價值范圍內(nèi)承擔擔保責任;3.本案訴訟費用和其他費用由六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3年10月9日被告天廈公司向原告借款300萬元用于資金周轉(zhuǎn),雙方簽訂了0029號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期限為5個月,雙方對利率、違約責任等進行了約定。原告按合同約定履行了借款義務,將300萬元轉(zhuǎn)賬到被告天廈公司的賬戶上,被告天廈公司卻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償還借款及利息。截止至2013年12月20日,雙方經(jīng)核算后認可被告天廈公司應支付的利息為64萬元,因被告天廈公司不能償還借款及利息,雙方協(xié)商后將64萬元的利息息轉(zhuǎn)本,雙方就此64萬元重新辦理借款手續(xù),簽訂了0040號借款合同,后還款4萬元,剩余本金60萬,約定于2014年3月19日還款,并對利息及違約責任等再次進行了約定。被告春某公司承諾對被告天廈公司的借款承擔連帶擔保責任,被告肖勝田、肖小平、肖莉萍、彭杰用自己所有的房產(chǎn)做抵押,簽訂了抵押合同,并書面承諾對被告天廈公司的借款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原告多次為被告天廈公司的借款展期,但被告天廈公司至今未履行償還借款的義務。被告天廈公司作為主債務人,應當依法承擔償還原告借款的責任,被告春某公司、肖勝田、肖小平、肖莉萍、彭杰作為被告天廈公司的連帶保證人,應當承擔連帶償付責任。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原告具狀法院,請求依法裁決。
本院認為,本案系借款合同糾紛。原、被告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保證合同、抵押合同、借款展期協(xié)議和《補充協(xié)議書》均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借款理應清償,對原告要求被告天廈公司償還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的主張,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與被告天廈公司簽訂的《補充協(xié)議書》是雙方為協(xié)議中約定的十筆借款的統(tǒng)一清償而達成的還款方式,即由原告處置被告天廈公司交付的房屋,以對外招商、招租、變賣、轉(zhuǎn)讓等方式獲得的收益償還原告的債務?!堆a充協(xié)議書》不是以物抵債的協(xié)議,其商議的還款方式是可由原告先行處置被告交付的房屋,并未約定價款,亦尚未實際處置,不能理解為通過交付房屋的方式來抵償債務,也沒有免除被告天廈公司債務、其他被告擔保責任的意思表示。該協(xié)議雖還在履行中,但原告未能依該協(xié)議獲得清償時,原告仍有權對被告天廈公司主張相應的債權。六被告關于根據(jù)補充協(xié)議借款已還清的辯解于理無據(jù),亦無相關證據(jù)佐證,本院依法不予采納。被告肖莉萍、肖勝田、天廈公司與原告簽訂了借款展期協(xié)議,自愿承擔連帶擔保責任,故對原告要求被告肖莉萍、肖勝田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春某公司于2015年7月2日簽訂保證合同,同意對被告天廈公司的借款承擔連帶責任保證,其保證期間尚未屆滿,對原告要求被告春某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肖勝田、肖小平、肖莉萍、彭杰均以抵押合同作出了抵押擔保承諾,故對原告要求四被告在提供抵押物價值范圍內(nèi)承擔抵押擔保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利息按照雙方約定的利率為計算標準,自借款之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本院認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之規(guī)定,民間借貸的月利率不得超過20‰,因此,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在月利率20‰的范圍內(nèi)予以支持。原告與被告天廈公司對復利未作約定,因此,《補充協(xié)議書》中約定“暫停對所欠利息計息”應視為自2015年10月20日起對被告天廈公司的借款本金暫停計算利息,直至原告向兩被告再次索要借款之日即起訴之日恢復計算利息。綜上所述,經(jīng)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湖北天廈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償還原告孝感市開發(fā)區(qū)天圓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借款360萬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0‰計算。300萬元借款本金的利息,自2013年10月9日計算至借款償還完畢止,其中2015年10月20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間停止計算利息;60萬元借款本金的利息,自2013年12月20日計算至借款償還完畢止,其中2015年10月20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間停止計算利息);
二、被告湖北春某裝飾裝潢有限公司、肖莉萍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償還責任;被告肖勝田對上述借款中的300萬元本金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被告肖勝田、肖小平、肖莉萍、彭杰分別在提供的抵押物價值范圍內(nèi)對被告天廈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四、駁回原告孝感市開發(fā)區(qū)天圓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列應付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5600元,由被告湖北天廈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湖北春某裝飾裝潢有限公司、肖勝田、肖莉萍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陳慧娟 人民陪審員 桂 萍 人民陪審員 胡曉東
書記員:魯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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