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孝南區(qū)春某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
楊曉林(湖北孝法律師事務所)
湖北宏美置業(yè)有限公司
褚某
周紅某
吳某某
湖北宏美置業(yè)有限公司、周紅某、吳某某的
褚某
原告孝感市孝南區(qū)春某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譚倫蔚。
委托代理人楊曉林,湖北孝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湖北宏美置業(y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褚某。
被告褚某。
被告周紅某。
被告吳某某。
被告湖北宏美置業(yè)有限公司、周紅某、吳某某的
委托代理人褚某。
原告孝感市孝南區(qū)春某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訴被告湖北宏美置業(yè)有限公司、褚某、周紅某、吳某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李雪梅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潘亮、姚漢波參加評議的合議庭,于2015年9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孝感市孝南區(qū)春某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楊曉林和被告褚某及被告褚某作為被告湖北宏美置業(yè)有限公司、周紅某、吳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孝感市孝南區(qū)春某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證據一:原告孝感市孝南區(qū)春某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證明原告的主體適格及基本情況。
證據二:被告湖北宏美置業(yè)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證明被告湖北宏美置業(yè)有限公司登記的基本情況。
證據三:被告褚某居民身份證,證明被告褚某身份的基本情況。
證據四:被告周紅某居民身份證,證明被告周紅某身份的基本情況。
證據五:《結婚證》,證明被告褚某和被告周紅某的夫妻關系。
證據六:《借款合同》,證明原告與被告湖北宏美置業(yè)有限公司簽訂借款協議,雙方約定借款金額、借款期限、利率標準及其他權利和義務等。
證據七:借據、交易回單,證明原告已依約向被告湖北宏美置業(yè)有限公司給付借款300萬元。
證據八:《保證合同》,證明被告褚某、周紅某為被告湖北宏美置業(yè)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簽訂的書面保證擔保合同約定的有關權利和義務內容。
證據九:《保證合同》,證明被告吳某某為被告湖北宏美置業(yè)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簽訂的書面保證擔保合同約定的有關權利和義務內容。
證據十:《抵押合同》,證明被告褚某、周紅某為借款提供房產抵押擔保,簽訂的書面抵押擔保合同約定的有關權利和義務內容。
證據十一:《房屋他項權證》,證明被告褚某、周紅某為借款提供房產抵押擔保,并已辦理他項權登記。
被告湖北宏美置業(yè)有限公司、褚某、周紅某、吳某某共同辯稱,一、事實不清,無以立訴。被告湖北宏美置業(yè)有限公司雖與原告簽訂借款合同,并提供房產抵押,但原告至今沒有從原告賬戶上借出款項,顯然沒有構成法定借款關系的事實。二、沒借其款,應返抵押,被告保留反訴請求返還抵押物和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三、其他事務,與案無關,被告不在本案原告訴求之列,原告經營范圍沒有獲準組織民間集資與放貸業(yè)務,更不可能支持其非法集資與放貸的合法性。綜上所述,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湖北宏美置業(yè)有限公司、褚某、周紅某、吳某某為支持其抗辯理由,向本院共同提交如下證據:
證據一:原告工商行政管理登記信息,證明原告的經營范圍,不能組織民間借貸。
經庭審質證,被告湖北宏美置業(yè)有限公司、褚某、周紅某、吳某某對原告孝感市孝南區(qū)春某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提交的證據一、二、三、四、五、八、九、十、十一無異議,對上述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原告孝感市孝南區(qū)春某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對被告湖北宏美置業(yè)有限公司、褚某、周紅某、吳某某提交的證據一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其證明目的有異議,認為原告有權經營放貸業(yè)務,且本案所訴爭標的在原告的經營范圍內。被告湖北宏美置業(yè)有限公司、褚某、周紅某、吳某某對原告孝感市孝南區(qū)春某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提交的證據六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被告未收到該借款合同;對證據七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借款應從原告賬戶里劃款,而不是從案外人的賬戶劃款。
對上述有爭議的證據,本院認為,原告孝感市孝南區(qū)春某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提交的證據六、七,被告對其真實性并無異議,且與本案具有關聯性,依法予以采信。被告湖北宏美置業(yè)有限公司、褚某、周紅某、吳某某提交的證據一,雖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登記信息,但不能證明被告的證明目的,依法不予采信。
本院認為,原告孝感市孝南區(qū)春某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湖北宏美置業(yè)有限公司、褚某、周紅某、吳某某分別簽訂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證合同》均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被告理應按照合同約定償還借款,但雙方約定的借款利率,明顯超出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對超出部分依法不予支持,應從借款本金中予以核減。原告要求被告承擔實現債權的費用的訴訟請求,因未提交相關證據予以證明,依法不予支持,故原告的訴訟請求部分予以支持。被告以雙方雖簽訂借款合同,但原告沒有借出款項的抗辯理由,本院認為,原告借出款項雖系從案外人的賬戶匯出,但匯款人已說明其賬戶實際由原告公司使用,且在庭審中被告已認可收到該筆匯款,亦辯稱償付84萬元借款利息,故對被告的該抗辯理由不予采納。據此,經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 ?、第二百零五條 ?、第二百零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 ?、第二十一條 ?、第三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湖北宏美置業(yè)有限公司償還原告孝感市孝南區(qū)春某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借款2668584.29元(截止2015年10月16日超付利息已從借款本金中核減);并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償付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的借款利息。
二、被告褚某、周紅某對借款本息承擔抵押擔保責任和連帶清償保證責任。
三、被告吳某某對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保證責任。
四、駁回原告孝感市孝南區(qū)春某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列應付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30800元,由被告湖北宏美置業(yè)有限公司、褚某、周紅某、吳某某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代表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應預交上訴費30800元。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原告孝感市孝南區(qū)春某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湖北宏美置業(yè)有限公司、褚某、周紅某、吳某某分別簽訂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證合同》均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被告理應按照合同約定償還借款,但雙方約定的借款利率,明顯超出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對超出部分依法不予支持,應從借款本金中予以核減。原告要求被告承擔實現債權的費用的訴訟請求,因未提交相關證據予以證明,依法不予支持,故原告的訴訟請求部分予以支持。被告以雙方雖簽訂借款合同,但原告沒有借出款項的抗辯理由,本院認為,原告借出款項雖系從案外人的賬戶匯出,但匯款人已說明其賬戶實際由原告公司使用,且在庭審中被告已認可收到該筆匯款,亦辯稱償付84萬元借款利息,故對被告的該抗辯理由不予采納。據此,經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 ?、第二百零五條 ?、第二百零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 ?、第二十一條 ?、第三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湖北宏美置業(yè)有限公司償還原告孝感市孝南區(qū)春某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借款2668584.29元(截止2015年10月16日超付利息已從借款本金中核減);并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償付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的借款利息。
二、被告褚某、周紅某對借款本息承擔抵押擔保責任和連帶清償保證責任。
三、被告吳某某對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保證責任。
四、駁回原告孝感市孝南區(qū)春某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列應付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30800元,由被告湖北宏美置業(yè)有限公司、褚某、周紅某、吳某某共同負擔。
審判長:李雪梅
審判員:潘亮
審判員:姚漢波
書記員:向斌斌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