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孝南區(qū)華某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
游貴橋(湖北名流律師事務所)
張某某
王某某
黃小平
蘇程
原告孝感市孝南區(qū)華某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地孝感市長征路14號。
法定代表人周云華,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游貴橋,湖北名流律師事務所律師。
代理權限: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調(diào)解、代收法律文書。
被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區(qū)。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區(qū)。
被告黃小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云夢縣。
被告蘇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孝感市孝南區(qū)。
原告孝感市孝南區(qū)華某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訴被告張某某、王某某、黃小平、蘇程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陳慧娟擔任審判長,審判員熊小清、人民陪審員胡曉東參加評議的合議庭,于2016年3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游貴橋、被告張某某、黃小平均到庭參加了訴訟。
被告王某某、蘇程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3年4月24日,原告與被告張某某訂立了一份《借款合同》。
合同約定,原告借款20萬元給被告張某某,期限6個月,自2013年4月24日起至2013年10月23日止,利息按月結算,月利率12.6‰,綜合服務費每月17.4‰,逾期還款按月利息18.9‰計息(12.6‰+6.3‰罰息)。
為保證被告張某某借款的償還,被告王某某、黃小平、蘇程與原告簽訂保證合同,約定對被告張某某的借款及利息等全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保證。
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向被告張某某支付了20萬元。
但被告張某某僅償還本金7萬元及部分利息和綜合服務費。
特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張某某立即償還原告借款13萬元及利息、利息至付清原告借款時止;(二)被告王某某、黃小平、蘇程對被告張某某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三)本案訴訟費用由四被告承擔。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jù):
證據(jù)一:借款合同,擬證明2013年4與24日,原告與被告張某某簽訂借款合同,被告張某某向原告借款20萬元;
證據(jù)二:匯款憑證,擬證明原告向被告張某某支付借款20萬元的事實;
證據(jù)三:保證合同、配偶承諾書。
擬證明被告王某某、黃小平、蘇程對被告張某某的20萬元借款提供連帶責任擔保;
證據(jù)四:身份證、結婚證、證明。
擬證明被告張某某、王某某、黃小平、蘇程的基本情況。
被告張某某辯稱,我至今已經(jīng)還款15.6萬元,2014年11月份我同事戴新武和我口頭協(xié)議把這筆借款接手過去,之后的期限不應該再計算利息。
被告張某某為支持自己的抗辯主張,向本院提交了還款憑證二張,擬證明該款償還了本金15.6萬元。
被告黃小平辯稱,擔??隙ㄓ羞B帶責任,現(xiàn)在只剩13萬元,應該由共同擔保人王某某、蘇程共同承擔責任。
被告黃小平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
被告王某某、蘇程在答辯、舉證期內(nèi)未提供書面答辯及舉證,亦未到庭參加訴訟。
視為放棄答辯、舉證、質證等相關權利。
經(jīng)庭審質證,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被告張某某、黃小平無異議。
因此,對上述無爭議的證據(jù),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對被告張某某提供的證據(jù),原告對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認為二張單據(jù)只能證明被告已給付原告15萬元,而不是15.6萬元,沒有單據(jù)的6000元原告不予認可。
本院認為,該異議屬實,對此證據(jù)依法予以部分采信。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4月24日,原告與被告張某某訂立了一份《借款合同》。
合同約定,原告借款20萬元給被告張某某,期限6個月,自2013年4月24日起至2013年10月23日止,利息按月結算,月利率12.6‰,綜合服務費每月17.4‰,逾期還款按月利息18.9‰計息(12.6‰+6.3‰罰息)。
被告王某某作為被告張某某的配偶向原告出具了一份《配偶承諾書》,承諾為該筆貸款負連帶擔保責任。
被告黃小平、蘇程與原告簽訂《保證合同》,約定對被告張某某的借款及利息等全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保證。
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向被告張某某支付了20萬元。
借款到期后,被告張某某償還了部分本息,下欠本息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未還,以至成訟。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與被告張某某對所欠款項進行了賬目核對,經(jīng)核對無誤雙方確認:截至2016年3月31日,被告張某某下欠原告借款本金10萬元,利息74900元,合計174900元。
本院認為,《借款合同》、《配偶承諾書》及《保證人無限連帶保證責任承諾函》均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均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禁止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
因此,對原告要求被告張某某償還借款13萬元及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部分予以支持。
據(jù)此,經(jīng)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第一百九十八條 ?、第二百零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 ?、第二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孝感市孝南區(qū)華某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借款本息174900元及后續(xù)利息(利息以10萬元為基數(shù),月利率按24‰計息,從2016年4月1日起至計算至判決書確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王某某、黃小平、蘇程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規(guī)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2900元,由被告張某某、王某某、黃小平、蘇程共同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該異議屬實,對此證據(jù)依法予以部分采信。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4月24日,原告與被告張某某訂立了一份《借款合同》。
合同約定,原告借款20萬元給被告張某某,期限6個月,自2013年4月24日起至2013年10月23日止,利息按月結算,月利率12.6‰,綜合服務費每月17.4‰,逾期還款按月利息18.9‰計息(12.6‰+6.3‰罰息)。
被告王某某作為被告張某某的配偶向原告出具了一份《配偶承諾書》,承諾為該筆貸款負連帶擔保責任。
被告黃小平、蘇程與原告簽訂《保證合同》,約定對被告張某某的借款及利息等全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保證。
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向被告張某某支付了20萬元。
借款到期后,被告張某某償還了部分本息,下欠本息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未還,以至成訟。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與被告張某某對所欠款項進行了賬目核對,經(jīng)核對無誤雙方確認:截至2016年3月31日,被告張某某下欠原告借款本金10萬元,利息74900元,合計174900元。
本院認為,《借款合同》、《配偶承諾書》及《保證人無限連帶保證責任承諾函》均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均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禁止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
因此,對原告要求被告張某某償還借款13萬元及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部分予以支持。
據(jù)此,經(jīng)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第一百九十八條 ?、第二百零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 ?、第二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孝感市孝南區(qū)華某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借款本息174900元及后續(xù)利息(利息以10萬元為基數(shù),月利率按24‰計息,從2016年4月1日起至計算至判決書確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王某某、黃小平、蘇程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規(guī)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2900元,由被告張某某、王某某、黃小平、蘇程共同承擔。
審判長:陳慧娟
審判員:熊小清
審判員:胡曉東
書記員:魯鄭文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