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孝感市均大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北京路東苑小區(qū)臨街綜合樓1樓107號。組織機構代碼:30975491-9。
法定代表人胡雙凱,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談偉,湖北山川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出庭,提供證據(jù),參與調(diào)解、和解,簽收有關法律文書等。
被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qū)。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應城市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
被告湖北駿騰發(fā)智能裝備有限公司。住所地:應城市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橫七路。組織機構代碼:39708019-1。
法定代表人劉某某,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原告孝感市均大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均大公司)訴被告劉某某、李某某、湖北駿騰發(fā)智能裝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駿騰發(fā)智能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馮莉擔任審判長,審判員周曉、人民陪審員高小夢參加的合議庭,于2016年3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均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談偉,被告劉某某、李某某、駿騰發(fā)智能公司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7月28日,原告均大公司作為借款人,被告劉某某作為貸款人,雙方簽訂一份編號為2015051的《人民幣資金借款合同》,合同約定,被告劉某某向原告均大公司申請借款1000000元,借款期限1個月,借款利率為月利率8‰,逾期還款按合同利率加收30%的罰息,承擔貸款人合同項下債權實現(xiàn)受到威脅或遭受嚴重損失的責任等。合同由借款人原告均大公司加蓋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胡雙凱簽名、貸款人被告劉某某簽名。2015年7月28日,被告李某某出具一份承諾書,承諾自愿為被告劉某某的上述借款承擔連帶還款責任,并以夫妻共同財產(chǎn)提供擔保。上述合同簽訂后,原告均大公司于2015年7月29日依據(jù)合同的約定通過中國工商銀行孝天支行向被告劉某某個人賬戶放款100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劉某某未予還款,并于2015年8月28日申請展期2個月,即自2015年8月29日至2015年10月28日,原告均大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雙凱在申請表上簽字表示同意。展期期限到期后,被告劉某某仍未還款,經(jīng)均大公司多次催收未果,故成訟。
本院認為,原告均大公司與被告劉某某于2015年7月28日簽訂的《人民幣資金借款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依法成立、有效。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逾期罰息及實現(xiàn)債權費用等總計不超過年利率24%部分,本院依法予以確認。故對原告均大公司要求被告劉某某立即償還借款本金及總計利息損失不超過年利率24%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李某某自愿出具承諾書,為被告劉某某的借款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依法有效。故被告李某某應對被告劉某某的還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原告均大公司要求被告駿騰發(fā)智能公司對劉某某的借款承擔連帶責任,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據(jù)此,經(jīng)合議庭合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某某償還原告孝感市均大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本金1000000元按年利率24%計收利息,自2015年7月29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本金給付之日止),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付清。
二、被告李某某對被告劉某某的上述第一項清償借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孝感市均大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給付義務,逾期支付,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3800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共計18800元由被告劉某某、李某某負擔(該費用已由原告孝感市均大小額貸款有限公司預交,執(zhí)行中一并執(zhí)行給原告孝感市均大小額貸款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馮 莉 審 判 員 周 曉 人民陪審員 高小夢
書記員:周倩 附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生效的,依照其規(guī)定。 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jù)合同的性質(zhì)、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 第一百九十六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七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guī)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九條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之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六條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nèi)免除保證責任。 第三十三條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zhuǎn)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chǎn)的占有,將該財產(chǎn)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guī)定以該財產(chǎn)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chǎn)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前款規(guī)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chǎn)為抵押物。 第三十四條下列財產(chǎn)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chǎn); (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chǎn);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jīng)發(fā)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chǎn)。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chǎn)一并抵押。 第六十條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額抵押合同。 債權人與債務人就某項商品在一定期間內(nèi)連續(xù)發(fā)生交易而簽訂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額抵押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jīng)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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