庫爾勒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庫爾勒市檢一部刑訴〔2020〕395號
被告人孜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528011981********,維吾爾族,大學本科文化程度,個體,出生地、戶籍所在地及現(xiàn)住址新疆庫爾勒市**路**花園**號樓**單元**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庫爾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庫爾勒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孜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4時許,被告人孜某某酒后駕駛新M*****號小型轎車,沿庫爾勒市庫普路由南向北行駛至庫普公路20公里加600米路段時,因操作不當導致車輛沖下路基,造成車輛及樹木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并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經(jīng)鑒定,其每一百毫升血液中含乙醇140.68毫克,屬醉酒駕駛。案發(fā)后已賠償完畢。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鑒定意見、勘驗、檢查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孜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孜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庫爾勒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鄭巴特
(院?。?/span>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孜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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